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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通过 承揽合同 规避劳动者社保责任-麻城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麻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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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11民终32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麻城某石有限公司系2011年4月1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石材加工、销售等。罗某新于2021年2月21日经案外人姜某林招揽到麻城某石有限公司车间从事石材卸板工作,姜某林告诉罗某新,工资计件,做多少,得多少。罗某新与姜某林在一个班组,由姜某林带班,需自备锤子,其他劳动条件由麻城某石有限公司提供。罗某新平时工作由姜某林管理,麻城某石有限公司派人对班组卸板量进行点数收方计量。麻城某石有限公司根据姜某林班组每月卸板总量核算劳动报酬后由财务管理人员黄某通过微信将报酬转至姜某林个人微信账户上,再由姜某林依据班组工人每月的工作量将报酬分配给包含罗某新及姜某林本人在内的班组工人,卸板数量及单价在班组内公开,姜某林没有从中抽成。姜某林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30日,黄某微信向姜某林支付劳动报酬时,备注中均包含"工资"两个字。麻城某石有限公司、罗某新间未签订劳动合同,麻城某石有限公司亦没有为罗某新办理社会保险,但为罗某新购买了商业的意外伤害保险。2023年1月1日,麻城某石有限公司与姜某林签订《石材加工承揽合同书》一份,约定麻城某石有限公司委托姜某林承揽石材卸板加工工序。2023年5月10日,罗某新在麻城某石有限公司车间作业时不幸左小腿受伤。

法院最终判决:麻城某石有限公司与罗某新之间自2021年2月21日至2023年5月1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麻城某石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企业想通过"外包"、"承揽合同"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责任,很可能是一场空欢喜!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跟姜某林签了承揽合同,让姜某林自己招人干活,工资也转给他,我跟罗某新之间哪有什么劳动关系?"但法院不看合同表面怎么写,而是看实际怎么做的

在这起案件中,麻城某石有限公司犯了几个典型错误:

  1. "工资"二字埋下大隐患:公司财务给姜某林转账时备注"工资",而不是"承揽费"或"加工费"。这一字之差,成了证明劳动关系的铁证。就像你借钱给朋友,借条写的是"赠与",法院也会按实际行为认定是借款。

  2. 管理方式暴露真实关系:虽然说是"承揽",但罗某新每天在公司车间工作,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使用公司提供的设备材料,工作内容是公司主营业务的必要环节。这种"你管我干活,我靠你吃饭"的关系,本质上就是劳动关系。

  3. "代发工资"不等于"没关系":公司让姜某林代发工资,但姜某林没有抽成,工资标准、工作量统计都由公司控制。这就像公司只是换了个发工资的"手",但钱还是公司出的,活还是公司安排的。

  4. 事后补签合同难逃责任:2023年才签的承揽合同,掩盖不了2021年就开始的事实劳动关系。更糟糕的是,公司二审时拿出2021-2022年的"承揽合同",但因为没有原始凭证,法院直接认定"真实性存疑"不予采信。

企业防范建议:

✅ 如果真是外包业务,必须做到"真外包":外包方应有独立经营场所、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不能使用发包方的设备、场所和规章制度。

✅ 转账备注要准确:支付给外包方的款项应明确标注"服务费"、"加工费"等,绝不能写"工资"。

✅ 管理要"放手":对外包人员不应直接管理,工作安排、考勤、奖惩等应由外包方自行负责。

✅ 提前规划,不要"补救":2021年就开始用的人,2023年才签合同,这种"马后炮"式的补救基本无效。

✅ 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保:本案中公司只买了商业意外险,没缴社保,一旦出事,工伤赔偿等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记住:法律关系的认定,实质重于形式。企业不能靠一纸合同就规避责任,关键看实际用工模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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