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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财产保全需谨慎,无充分证据索赔难获支持-宁国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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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1)皖18民终174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5月20日,王某起诉安徽宁国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要求支付工资等401,500元,并申请查封某泰公司价值410,000元的财产。法院查封了某泰公司名下房屋。后因某泰公司主动提供账户资金,法院解除了房屋查封,改为冻结公司账户410,000元。2020年8月31日,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理由是王某提供的《说明》系其本人书写,且加盖的公章与某泰公司备案公章不符(缺少编号),王某承认曾利用职务便利持有无编号公章。王某上诉后被驳回。
某泰公司随后起诉王某,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7,500元,声称因房屋被查封导致银行无法办理转贷,公司被迫借款45万元存入账户解封。但法院认为某泰公司仅提供转账凭证和借条的复印件,无法证明实际损失,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认定王某申请保全无主观过错,某泰公司索赔证据不足。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保全反伤自身”?
这个案例像一面镜子,照出企业常见的法律误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只因证据没留好”。财产保全是把“双刃剑”——用得好能保障权益,用不好反而要自掏腰包。

为什么某泰公司败诉?关键在两点:

  1. “损失”不能光靠嘴说:某泰公司声称因保全导致银行拒贷,却只交了借款凭证的复印件。现实中,银行转账多是电子凭证,企业应直接打印带银行电子章的原始记录(如手机银行截图+流水号),而非简单复印。法院认“原件”或“可验证的电子数据”,复印件等于没证据。
  2. 索赔必须算清“因果账”:房屋被查封≠必然损失87,500元。企业需证明:
    • 保全直接导致银行拒贷(如拿到银行书面通知);
    • 借款45万元是唯一补救方案(而非其他融资途径);
    • 利息损失有合同依据(如借款协议明确利率)。
      某泰公司没理清这条逻辑链,法院自然无法支持。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申请保全前做“三问”

被保全时抓“三证”

日常预防“两要”

记住:法院不看“我觉得”,只看“我证明”。企业维权成败,往往不在法庭上,而在日常文件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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