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授权代理人后不得以印章伪造为由推卸合同责任-宁国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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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常遇到类似纠纷:公司把工程交给“内部人”管理,结果对方用假章签合同,公司想甩锅却败诉。今天用这个真实案例提醒企业:管不好代理人,假章也能变真责!下面用大白话拆解风险,教您提前规避。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1881民初342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以下事实直接来自法院认定内容,已按规则匿名化处理)
2017年12月28日,安徽某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亚新科某技术(安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安徽某宇公司承建密炼中心土建工程项目,同时明确杨某系安徽某宇公司指定的文件接收人、钟某系监理人指定的文件接收人。2018年1月16日,安徽某宇公司与宁国市文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签订《建设工程合作经营协议》,以收取管理费方式将密炼中心土建工程项目转包给宁国市文某公司、杨某施工,协议约定安徽某宇公司项目工地指定代理人为杨某(安徽某宇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工程的组织、联络、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2018年5月27日,杨某与宁国市新某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并由安徽某宇公司派驻工地的监督人员汪劲松加盖不含数字编码的安徽某宇公司印章,合同约定安徽某宇公司承租宁国市新某公司QTZ50型塔式起重机用于密炼中心土建工程项目,租赁期暂定6个月,月租金7500元,租金每月5日前支付。2018年4月26日合同签订前,安装单位出具QTZ50型塔式起重机安装告知表,并经宁国市建设监督管理站备案。2018年5月26日塔式起重机检测验收合格。期间,杨某多次作为安徽某宇公司施工方代表之一,参与密炼中心土建工程会议商榷。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安徽某宇公司需向宁国市新某公司支付塔式起重机租金67500元、违约金13500元,合计8.1万元;驳回宁国市新某公司的其他请求。安徽某宇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假章”也要公司买单?风险怎么防?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但坑很深!安徽某宇公司喊冤:“合同上的章是假的(真章有数字编码,假章没有),杨某也不是我公司员工,凭啥让我赔钱?”可法院为啥不买账?关键就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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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人”身份是定时炸弹
安徽某宇公司自己在《建设工程合作经营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杨某是“项目工地指定代理人”,全权负责工程管理。这等于给杨某发了张“免死金牌”——他对外签合同、租设备,别人自然以为代表公司。企业一旦书面授权“谁管项目”,就要对他的所有行为兜底,哪怕私下约定“他只管干活不签合同”也没用! -
“假章不假”:默许使用=自己认账
杨某盖的章虽然和公司备案章不一致,但安徽某宇公司早知道这个假章在工地上用(派驻人员汪劲松亲自盖的),却一直没收回、没报警、没发公告声明作废。法院直接认定:公司装不知道,等于默认“这章我认”。就像你借朋友车开,明知他偷装了假车牌还继续用,交警抓到照样罚你! -
“设备已用上”就是铁证
塔式起重机明明用在安徽某宇公司承包的工地上,还通过了政府备案。公司想赖账?门儿都没有!只要第三方有证据证明“东西用在你项目上”,法院就推定“合同是你签的”,不管章真章假。
给企业的避坑指南:
- ✅ 管住“指定代理人”:签转包协议时,别随便写“某人全权负责”。必须明确限定权限,比如加一句:“杨某仅负责现场施工,无权对外签订租赁、采购等经济合同”。
- ✅ 印章天天盯:项目工地用的印章,必须和公司备案章一致!发现假章立刻登报声明作废,并通知所有合作方。别嫌麻烦——沉默就是默认,公告就是护身符。
- ✅ 设备进场必留痕:租设备前,让对方提供合同、发票原件并拍照存档。万一出事,能证明“这设备不是我项目用的”就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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