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工程交由他人联系人员施工被认定为直接雇佣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和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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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5民终163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和县玉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搭建钢管大棚,联系何某,由何某从事大棚搭建工程。何某找到石某,石某遂至和县玉某有限公司工地,约定每天工资200元,包括运送钢管至实施地等事项。
2018年3月25日上午,石某在驾驶拖拉机运送搭建大棚材料至工地时受伤;3月26日经南京鼓楼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腰椎滑脱、椎管狭窄、脊髓受压、肋骨骨折、双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等,住院治疗并手术;之后又多次在马鞍山十七冶医院和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133883.12元。经鉴定,石某构成伤残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全护理依赖。
何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和县玉某有限公司预支20000元工程款,该款用于石某治疗。石某曾申请确认与和县玉某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但被劳动仲裁和法院先后驳回。
法院判决和县玉某有限公司赔偿石某各项损失1115178.73元,其中和县玉某有限公司承担75%的责任,石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双方上诉。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对企业老板来说是个重要警示:你以为把活包给"包工头"就万事大吉,实际上可能仍要为工人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很多企业主的想法是:"我把活包给何某,他再找人干活,出事了应该何某负责,与我无关。"但法院的判决却恰恰相反——认定和县玉某有限公司与石某形成了直接的提供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因此需要承担75%的高额赔偿。
为什么会这样认定?关键点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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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害了企业:法院查明何某与石某等工人拿一样的钱(每天200元),何某只是联系人,并未从工程中获取额外利益。如果何某是真正的"包工头",应该自己承包工程后再雇佣工人,从中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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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方式不当:工人工资实际上由和县玉某有限公司直接支付,而不是何某作为雇主支付给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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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有效管理界限:何某对石某的工作没有实际控制权,石某驾驶拖拉机的行为不受何某监督。
对企业来说,如何避免这种风险?
1. 明确区分"雇佣"与"承揽"
- 如果是"雇佣",企业就是直接雇主,需对工人受伤负责
- 如果是"承揽",企业只对定作、指示有过错时才负责
2. 规范用工方式,三招防范风险
- 签正式承揽合同:不要口头约定,要与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工期和价款,特别要约定安全责任由承揽方承担。
- 保持付款凭证:付款时注明"工程款"而非"工资",保留完整支付记录。
- 要求对方提供资质:确认承揽方有相应资质,能为工人购买保险。
3. 避免"同工同酬"陷阱
- 如果找"包工头",要让包工头自己组织人员、支付工资,并从中获取合理利润
- 不要让包工头和普通工人拿一样的钱,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包工头只是"工友"而非雇主
4.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但不越界
- 可以要求承揽方遵守基本安全规范
- 但不要直接指挥具体施工人员,避免被认定为实际控制工人
这个案例中,和县玉某有限公司如果提前与何某签订一份规范的承揽合同,明确何某需要自己组织施工队伍、承担安全责任,并保留相关证据,很可能就不会被判承担近112万元的赔偿。
很多企业主觉得"请律师签合同太麻烦",但一次事故的赔偿可能远超律师费。预防性法律服务的成本,远低于事后打官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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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法律风险就像安全隐患,平时看不见,但一旦爆发,后果可能不堪设想。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