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未及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企业需自行承担扩大部分损失 - 凤阳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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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1民终169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10月31日,安徽省凤阳某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优某综合楼项目部(乙方)与凤阳某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设备租赁合同书》,约定:乙方因承建安徽优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需要,向甲方租赁1台机械设备型号为QTZ40塔式起重机,每月租金为7500元,每月工资为4500元,进退场费为11000元;根据乙方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乙方需租用甲方的设备使用期限为6个月,合同约定租赁期到期后,双方未提出书面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继续租用;自设备检测合格日起至设备退场日止,按月计租金基价为"QTZ40"7500元/月/台;租期不足6个月,租金按6个月计算;设备进退场费为11000元/台,进退场费用在设备检测合格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租赁设备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使用完毕时,乙方需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设备报停申请;租赁期间每月产生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由乙方在次月5号前支付给甲方;甲方指派某加亮为甲方的履行代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字同甲方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指派某家举为乙方的履行代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签字同乙方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凤阳某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按约将一台QTZ40塔式起重机交付给安徽省凤阳某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使用。2016年5月份因安徽优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施工工地道路被挖断、施工电源被切断,导致工地停工,安徽省凤阳某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安徽优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判决确认安徽省凤阳某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优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6月22日解除。2017年1月26日,某加亮书写一份结算单证明,内容为"安徽优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楼塔吊使用日期结算单:塔吊:共计4个月,每月7500元/月,计30000元,进出场费11000元,共计41000元。"结算单下方由安徽省凤阳某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部人员某洛洲、某天广和某则刚共同签名确认。因安徽省凤阳某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塔式起重机租赁费,凤阳某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书》;安徽省凤阳某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凤阳某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租金3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驳回凤阳某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凤阳某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租赁费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原则: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守约方有及时止损的法定义务,否则要为扩大的损失"买单"。
案子中,塔吊在2016年6月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地停工后就无法使用了,但出租方凤阳某塔公司却等到2020年才拆除设备,还要求对方支付3年多的租金。法院为什么只支持了4个月的租金呢?关键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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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当发包方切断道路和电源,工地彻底停工,法院已确认施工合同解除,租赁塔吊的目的自然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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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未履行止损义务:安徽省凤阳某城公司及时通知了停工情况,出租方代表还在2017年1月签了结算单确认只租了4个月。但之后4年多时间里,出租方既没积极拆除设备,也没要求对方提供退场条件,而是任由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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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通知也有效:很多人以为必须书面通知才有效,但法院认定,安徽省凤阳某城公司通过电话和口头方式通知停工事宜也是有效的,关键是要有证据证明"已通知"。
这个案子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做生意遇到对方违约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千万不能"躺平"等待,而要立即行动防止损失扩大。具体来说,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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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确认合同状态:一旦发现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应立即与对方书面确认现状,明确是否解除合同、如何结算等关键问题,不能仅依赖口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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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采取止损措施:比如本案中,塔吊不能使用后,出租方应尽快安排拆除退场,而不是放任设备闲置4年多。损失扩大部分(即4个月之后的租金)自然要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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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链:通知记录、沟通邮件、现场照片等都要保存好。本案中,出租方无法证明自己曾要求对方提供退场条件,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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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结算确认:像本案中2017年1月的结算单就很关键,双方签字确认了4个月的使用期限,这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建议企业每月或每季度进行费用确认,避免日后的争议。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认为"反正错在对方,我什么都不用做",这是大错特错!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都有义务减少损失。如果你"坐视不管",等几年后才来要钱,法院很可能像本案一样,只支持合理期限内的费用。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情况:设备闲置不管、仓库货物不及时处理、项目停工不撤场...这些都会导致本可避免的损失,最终企业自己要承担。合同不是一签了事,而是在整个履行过程中都要动态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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