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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超期未付必须支付违约金,发包方拖延付款理由不成立-凤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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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26民初29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4日,凤阳某乙公司(甲方)与安徽某甲公司(乙方)签订《项目供配电分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惠政路与云霁街交口东南;合同固定总价4,980,000元;付款方式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期满后30日内无息退还。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意见单,确认工程验收合格。某乙公司与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电力资产无偿转让协议,协议中记录的电力资产均于2021年7月19日投运。某乙公司自认双方结算金额为4,704,470元,已付款3,964,222元,剩余未付款740,248元。

法院判决:凤阳某乙公司需支付安徽某甲公司工程款740,248元及违约金(从2023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但驳回了要求安徽某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简单说,工程款和违约金要付,但母公司不用“背锅”。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工程质保期满后,发包方必须在30天内付清质保金,否则哪怕承包方没“催款”,也得乖乖交违约金! 法院为啥这么判?关键点有两个:

  1. “我忘了付”不是借口:某乙公司辩称“承包方没主动请款,所以我不算违约”,但法院直接否了。合同白纸黑字写明质保期满30日内必须付款,设备2021年7月19日投运,质保期2年,期满后30天(即2023年8月20日)就是最后期限。发包方不能等承包方“提醒”才行动,否则拖一天都得加钱!
  2. 母公司不必然“连坐”:某甲公司想拉安徽某丙公司(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一起赔钱,但法院说:子公司是独立法人,除非能证明股东和子公司“财产混同”(比如钱账不分家),否则母公司不用替子公司还债。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记住这3招,省下几十万):

最后提醒:股东想“隔离风险”很简单——确保子公司独立做账、独立签合同,别用个人账户收工程款,就能避免“连坐”。反之,承包方别轻信口头承诺,一切以书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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