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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收据确认货款可作为有效债权凭证-许昌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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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03民初467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1年7月至9月,禹州某公司向许昌某厂出售水泥价值共计80348元,由黄某在"收据"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并确定货款,但并未明确支付期限。2025年1月25日,禹州某公司工作人员乔某通过电话向黄某催要货款,黄某表示转达催要货款的意思。但至今未向禹州某公司付款。许昌某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黄某聪,黄某系黄某聪兄弟,代表许昌某厂在"收据"上签名。

法院判决:许昌某厂向禹州某公司支付货款80348元及利息;黄某聪作为投资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禹州某公司要求黄某个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跨度14年的"老账"纠纷,揭示了三个极易被企业忽视的法律风险点,看完能帮您避免"钱货两空":

1. 收据不是"废纸",签字确认即构成债务
被告辩称"收据不是欠条",但法院明确:只要收据载明了货物数量、单价、金额,并由对方签字确认,就构成有效债权凭证。很多企业认为只有"欠条"才算数,其实交易过程中的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等,只要清晰记录交易内容并经对方确认,都具有法律效力。风险提示:①每次交货必须让对方在单据上签字并注明"已收货";②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收到",应写明"收到XX货物,价值XX元";③电子签收也要保留原始记录。

2. "拖太久会过期"?关键看是否约定付款时间
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但因交易时未约定具体付款日期,法律允许债权人随时催收。就像借朋友钱没说还的时间,你随时可以要。风险提示:①交易时务必在合同中写明"货到30日内付款"等具体期限;②长期未收款要定期(建议每年)书面催收并保留证据;③电话催收记得录音并备注时间、内容。本案中2025年1月的通话录音,直接让14年前的债务"复活"了。

3. 个人独资企业=老板的"无限责任口袋"
许昌某厂是个人独资企业,结果老板黄某聪要用个人房产、存款等所有财产还债。很多小企业主误以为"公司"能隔离风险,但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一样,老板要对企业债务"无限兜底"。风险提示:①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用注册资本金额限定风险;②避免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混用;③重要交易保留企业公章而非老板私章,本案中许昌某厂盖公章而非黄某聪私章,才使其个人财产被牵连。

特别提醒:员工签字不等于个人欠债!黄某作为老板兄弟在收据签字,法院认定这是职务行为,责任由企业承担。但企业必须证明:①签字人是员工(保留劳动合同/社保记录);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如仓库管理员收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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