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经营中即使约定所有权保留企业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济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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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案号:(2025)豫96行终5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3月27日,郑某以其丈夫张某在2022年11月23日从事押车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由,向济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济源人社局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受理,并经调查于2023年6月23日作出豫省(济)工伤认字(2023)W-2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济源某运公司(主车豫U66**)应承担张某聘用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而认为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认定为视同工伤。
济源某运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2024)豫9001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济源人社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在2022年11月23日对豫U66牵引车从事押车工作,而该车系张某购买,豫U66挂靠在济源某运公司,豫U18**挂靠在济源市某航有限公司,张某是张某聘用的人员。根据规定,作为张某从事押车工作的车辆的被挂靠单位的济源某运公司和济源某航公司均应对张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4年6月17日,济源人社局作出豫省(济)工伤认字〔2023〕W-292-1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张某出资购买车牌号为豫U66牵引车,豫U66挂靠在济源某运公司,豫U18**挂靠在济源某航公司;张某是张某的雇员,从事押车工作。2022年11月23日15时30分左右,张某在温县某食品厂装完货物检查篷布是否紧固过程中突发疾病倒地。15时40分左右,温县人民医院120到达现场后诊断临床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根据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4)豫9001行初3号行政判决判定济源某运公司和济源某航公司均应对张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一审法院驳回济源某航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济源某航公司需与济源某运公司共同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核心法律风险警示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在合同中写明"车辆所有权保留",就能避免为司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1. "挂靠关系"的认定比你想象的更简单
济源某航公司辩称他们与张某只是"分期付款购车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享有独立经营权,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但法院不看合同名称,而是看实际行为:
- 车辆是以济源某航公司名义办理的道路运输证
- 车辆年检和保险手续由济源某航公司办理
- 张某以济源某航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货物运输
只要企业为他人车辆办理了这些手续,就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车辆运营,构成法律上的"挂靠关系"。记住:"帮人办事=承担责任",别轻易给人"挂名"!
2. 工伤责任比交通事故责任严格得多
某航公司引用最高法院关于"分期付款购车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但法院明确指出:这条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
为什么?因为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更严格。交通事故中你可能不担责,但工伤认定中只要你存在挂靠关系,就必须为聘用人员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体系,别被"所有权保留"的表象迷惑。
3. 企业自保的三个关键动作
- 签约要专业:分期付款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买方不得以我方名义办理运输手续",并约定违约责任。
- 管理要到位:发现名下车辆被他人使用时,立即要求办理过户或解除挂靠关系,保留书面证据。
- 响应要及时:收到工伤认定通知后,20天内必须提交证据材料,不要等到诉讼阶段才行动。本案中某航公司因未及时参与前次诉讼,导致败诉后难以翻盘。
特别提醒:挂车风险更高!
本案中,主车挂靠某运公司,挂车挂靠某航公司,两家企业都被判担责。很多企业以为挂车不重要,随便挂名,这是重大误区!主挂车分离经营是当前监管重点,挂车挂靠风险与主车同样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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