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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保险公司仍需赔付-潜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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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8)鄂9005民初16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15日,投保人柳某山在平安财保潜江公司投保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二档套餐1产品,保费为280元;保险金额为228000元(其中意外住院和门急诊责任保险金额为10000元、医疗误工津贴责任保险金额为9000元、住院护理津贴责任保险金额为9000元、意外伤害身故、残疾责任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7年10月15日0时至2018年10月14日24时止。2018年6月28日,朱某山驾驶一辆龙牌三轮电动车载江某生沿潜江市积玉口镇花园村5组(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花园村村部T字路口处右转弯时,遇柳某山驾驶摩托车载唐某沿花园村村部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柳某山驾驶的摩托车前部与朱某山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左前部相撞,导致摩托车倒地,柳某山、唐某不同程度受伤,柳某山经送江汉油田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30日死亡。四原告与投保人柳某山的关系:唐某系其妻子、柳某1系其女儿、柳某2系其父亲、蒋某系其母亲。

法院认为,柳某山已按约向平安财保潜江公司交纳保险费,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但平安财保潜江公司只给柳某山出具了保险单,未出具保险条款,也未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以"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的辩解不能成立。法院判决平安财保潜江公司赔偿唐某、柳某1、柳某2、蒋某因柳某山身故的保险金200380.06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如果存在免责条款,必须向对方明确提示并解释清楚,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很可能无效!

具体来看这个案件:

  1. 保险公司犯了什么错? 平安财保潜江公司只给柳某山开了一张简单的保险单,上面什么都没写清楚,却想用保险条款中的"驾驶无牌摩托车不赔"这一条来拒绝赔付。但问题是,他们压根没把保险条款给柳某山看,更没跟他说明这条规定。

  2. 为什么法院判保险公司输?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没给条款,也没做说明,所以法院认为"驾驶无牌摩托车不赔"这条对他们不产生法律效力。

  3. 企业该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 别只给简单单据: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如果合同中有对客户不利的条款(比如不退换、不保修、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等),不能只给客户一张简单收据或保单,必须提供完整的合同文本。

    • 关键条款要"亮出来":对于免责条款,要用加粗、加大字体、不同颜色等方式突出显示,让客户一眼就能看到。就像食品包装上"过敏原"提示一样醒目。

    • 确认客户"看懂了":最好让客户在合同上专门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免责条款",或者通过电子方式让客户勾选"我已阅读免责条款"。不能只是口头说说就完事。

    • 培训一线员工:很多企业风险出在销售环节。业务员为了快速成交,往往不提不利条款。企业必须培训员工:不说明免责条款看似能多签单,但一旦出事,企业反而要赔更多钱,得不偿失。

举个生活中的例子:就像餐厅在菜单角落印着"本店对食物过敏不负责",如果字小到看不见,或者没提醒顾客注意,真有顾客过敏了,餐厅还是得赔钱。企业不能把"客户应该自己看"当借口,法律要求你主动提醒。

作为企业经营者,记住:省下告知的小功夫,可能赔上大笔赔偿金。完善合同告知流程不是麻烦事,而是最划算的风险管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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