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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不能仅凭 定金 字样扣留客户预付款 - 潜江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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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5民初281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李某在潜江中伦天悦府小区购买一套114平方米的毛坯房,准备装修。2024年1月21日,李某与湖北某匠全案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潜江某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条款》和《优惠项目纪要》,约定装修总价158000元。合同约定李某需在签订合同时支付总价20%即31600元作为"定金"。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支付了31600元,该公司向其出具了注明"定金"的收据。之后,该公司工作人员为李某提供设计服务,发送了设计方案和效果图,并应要求修改过1次。但在选材过程中,该公司告知李某需要增加费用,双方协商后确定增项金额为11640元。

李某对设计方案和增项费用不满意,于2024年3月底在微信中表示"不搞了",并于4月13日另行委托他人完成了房屋装修。随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31600元。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4年8月8日解除;装修公司扣除10600元作为实际损失赔偿后,需返还李某2100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装修纠纷案例看似简单,却给所有服务型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以为在合同和收据上写个"定金"就能稳稳扣住客户的钱!

为什么"定金"没保住?法院说得很明白:

  1. "定金"不是随便能写的!
    法律上的"定金"与日常说的"订金"、"预付款"有天壤之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收钱方违约要双倍返还,付钱方违约则无权要回;而预付款只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违约时只需退还或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本案中,装修公司以为收据上写"定金"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关键一点:客户是否真正理解并同意这是"定金"?

  2. 格式合同不能"套路"客户!
    法院发现,装修公司用的是提前印好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定金的条款和其他普通条款混在一起,没有用加粗、下划线等醒目方式提示。更严重的是,业务员从未向李某解释"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李某甚至不知道"定金"具体是哪个"ding"字)。这种情况下,"定金"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没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3. 客户有权"随时变卦",但要赔合理损失!
    作为装修方,您可能觉得客户说不装就不装太任性。但法律明确规定:在您完成工作前,客户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不过客户需赔偿您实际损失,比如本案中法院认可的设计成本(约10600元),而非简单扣留全部预付款。

给企业的3个救命锦囊:

锦囊一:慎用"定金",明确告知

锦囊二:服务过程留痕比合同更重要

锦囊三:设置合理付款节点

特别提醒:
当客户提出解约时,先别急着翻脸!本案中双方因增项费用产生矛盾后缺乏有效沟通,最终导致客户彻底失去信任。建议建立"解约缓冲机制":给客户3-5天冷静期,主动提供替代方案(如更换设计师、调整增项),往往能挽救80%的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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