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注明 委托收款 后不能再转让,企业收票需谨慎-南漳票据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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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纠纷
案号:(2018)鄂06民终7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4月20日,出票人中航某胜公司给收款人湖北某狮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9日,承兑人签章处印刷有"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票款"的字样,出票人签章处印刷有"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的字样,承兑人签章处、出票人签章处均加盖有中航某胜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李某德私章。汇票背面有两个背书人签章处,第一背书人签章处加盖有湖北某狮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刘某树私章,被背书人为北京瑞兆汽车修理站;第二背书人签章处加盖有北京瑞兆汽车修理站的财务专用章和马世伟私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为北京农商银行八里庄支行。
2016年11月3日,北京农商银行八里庄支行作为北京瑞兆汽车修理站的开户行,向中航某胜公司出具托收凭证。农业银行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支行于2016年11月10日做出退票理由书,理由是:一是存款不足;二是票据已逾提示付款期。
枣阳市碗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作为最后实际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付款后,于2017年4月26日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汇票是该公司向襄阳八一宾馆的承包人方某销售装饰装修材料,方某作为支付货款而于2016年6月4日交付的,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枣阳市碗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其无法证明合法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张20万元的商业汇票纠纷案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核心问题在于:当票据背面出现"委托收款"四个字,这张票据就失去了"流通身份证",不能再合法转让了。
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可能不知道,票据就像"传话筒",每传递一次都需要在背面签名盖章(专业术语叫"背书")。但如果在背书时写上"委托收款",就等于告诉所有人:"这张票据我只用来收钱,不再转给别人了"。本案中,北京瑞兆汽车修理站背书给银行时就写了"委托收款",这张汇票就变成了"一次性用品",不能再流转给其他人。
枣阳市碗某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吃了大亏,原因有三:
- 收了不该收的票据:他们接受了一张已经注明"委托收款"的汇票,就像收了一张已经盖了"作废"章的支票。
- 说不清票据来源:企业声称是通过销售材料获得的票据,却拿不出合同、发票等证据,法院当然不认可。
- 忽视票据状态检查:收票时没有仔细查看票据背面的背书情况,忽略了关键的"委托收款"字样。
企业如何避免类似风险?记住这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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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票前"三看"原则
- 看正面:出票人、金额、到期日是否清晰
- 看背面:背书是否连续,有无"委托收款"或"不得转让"字样
- 看日期: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汇票到期后10天内必须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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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票据=危险信号
一旦看到票据背面有"委托收款"字样,务必拒绝接受!这相当于票据的"死亡证明",再转手就是非法行为。就像不能把别人的快递再转送给第三人一样。 -
留证据比收票据更重要
如果通过非背书方式获得票据(如现金交易中对方直接交付票据),必须保留:- 交易合同
- 发票或收据
- 转账记录
- 交接书面证明
没有这些,就像拿着别人丢的钱包 claim 是自己的,法院很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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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票据"健康档案"
企业应指定专人管理票据,收到票据后立即登记:- 票据基本信息
- 来源渠道
- 交接人签字
- 预计提示付款时间
到期前5天设置提醒,避免因超期导致权利受损。
票据不是普通纸张,它是有"法律基因"的特殊凭证。企业财务人员要牢记:收票如收钱,不查不接;转让要规范,留证为王。一次疏忽可能让20万货款打水漂,规范操作才能保障企业资金安全。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服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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