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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违法造成损失须自掏腰包赔偿 - 枣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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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1)鄂0683民初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09年1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枣阳市支行变更为中国某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
2012年12月,张某任中国某行枣阳支行兴隆分理处主任,2013年8月任兴隆支行主任,2015年2月担任太平分理处主任,2016年1月被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张某采取冒名贷款、多人贷款一人使用等手段违法发放贷款7805295元。具体包括:
1、冒用李天成、孙永建、杨道俭三户农户信息违规贷款15万元,并伪造陈立金名义的贷款承诺,导致15万元无法收回。
2、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以冒用严盼盼、严国珍等30户农户信息形式贷出260万元,向樊仁军出借180万元,后160万元无法收回。
3、2012年,张某采用冒名形式使用肖园园及以前贷款户提供的资料贷出110万元,导致110万元无法收回。
4、2017年,张某冒用农户信息为王泽军贷款20万元,王泽军向张某个人还款15万元,但张某未清偿贷款,导致15万元无法收回。
5、2014年至2015年,张某冒用农户信息为吴地国贷款20万元,吴地国还款后张某未清偿贷款,导致20万元无法收回。
6、2015年,张某冒用张远华、王波等25户农户信息违规贷款125万元,伪造王治发名义的承诺书,导致125万元无法收回。
7、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张某还违法取得贷款3355295元,至今无法收回。
张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事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对违法发放的贷款进行退赔处理。
中国某行枣阳支行曾就多起贷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贷款系利用虚假资料骗取,涉嫌经济犯罪,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赔偿中国某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损失7805295元,但驳回了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启示:高管违法,企业可以"找个人要钱"!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银行分理处主任张某"监守自盗",通过冒名贷款、伪造文件等手段违规放贷近800万元,结果钱要不回来了。银行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判张某个人必须把这笔损失赔给银行!

对企业老板们来说,这个案例有5个重要提醒,我用大白话给你说清楚:

1. 高管不是"免赔金牌"
很多老板以为:员工犯错就是公司兜底。错!本案中张某作为分理处主任,属于公司高管,法院明确说: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必须自己掏腰包赔!法律上叫"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不是公司替你买单。

2. 违规操作=自己埋单
张某以为冒用农户名字贷款、收了客户还款不入账这些"小聪明"能蒙混过关,结果既要坐牢(刑事判决已判刑),又要赔钱(本案民事判决)。企业要告诉员工:任何绕过公司规定的"变通",最后都可能让你个人倾家荡产。

3. 企业追偿有"黄金期"
银行为什么能赢?关键在两点:

4. 内控漏洞是"定时炸弹"
一个分理处主任能连续3年违规放贷700多万没人发现,说明银行内部审核形同虚设。建议企业:
✓ 关键岗位必须双人复核(比如贷款审批不能一人说了算)
✓ 定期抽查业务(别等出事才查)
✓ 员工还款必须直接进公司账户(杜绝私下收钱)

5. 证据链要"环环相扣"
本案中银行能赢,是因为每笔坏账都对应着:

给企业老板的实用建议

最后说句实在话:与其事后花大价钱打官司追偿,不如事前花小钱做防范。很多企业觉得法律顾问"贵",其实一次高管违规造成的损失,可能够请专业团队服务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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