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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过高可被法院调减-太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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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1222民初797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太和县某庙镇中心学校作为发包人、安徽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将"太和县义务教育全面改薄2019年一期四批次二标"工程发包给被告,合同价款4634712.99元,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月22日,工期180天。双方就工程工期约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时竣工。因乙方原因工程每延期一天,甲方按工程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扣留违约金。承包人于2019年7月22日开工,2021年1月30日申请竣工验收。案涉工程经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234天(春节、疫情因素90天,雨雪天气114天、校方原因15天,政府或主管部门因素15天)。因双方就违约金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4422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另确认因土地争议停工、厕所地基不稳顺延工期15天,因双庙镇郭寨小学工程变更顺延工期20天,因双庙镇宋园小学工程变更顺延工期58天,加上前期同意顺延工期234天,合计顺延工期327天,超期46天。

法院最终判决:安徽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向太和县某庙镇中心学校支付违约金89,951.1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原告原本要求64万多元的违约金,法院只支持了不到9万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违约金约定要合理,否则法院可能"打折"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提了个醒:签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太高了反而可能得不到法院全额支持!

为什么呢?咱们来掰开揉碎了说:

  1. 违约金不是"惩罚款",而是"补偿款"
    很多企业以为,合同里把违约金写得越高,越能震慑对方不敢违约。但法律不是这样认为的!法院看的是你实际损失有多少。这个案子中,原告是学校,工程延期并没有造成明显的经济损失(比如租金损失、客户流失等),所以法院认为高额违约金不合理。

  2. 违约金"打折"的标准有讲究
    合同里约定的是"每天千分之一",算下来一年就是36.5%,而法院最终按年利率15.4%来计算(这大致相当于当时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简单算笔账:460多万的工程,每天违约金本应是4600多元,法院只认1900多元。46天的逾期,违约金从64万"缩水"到9万,直接打了1.4折!

  3. 企业常见误区

    • 误区一:"合同写了就有效"——错!再白纸黑字的约定,如果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有权调低。
    • 误区二:"损失不好证明就多写点"——错上加错!写太高反而可能让法院觉得你不讲理,连合理部分都难获支持。
    • 误区三:"政府项目不怕违约"——这个案子就是政府学校告施工方,说明公家单位也会较真!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违约金要"量体裁衣"

关键证据要留痕

合同里加个"安全阀"
可以这样写:"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既起到约束作用,又避免被法院全盘否定。

记住:签合同时花1小时合理设计违约条款,可能胜过打官司时花1年去争辩!别等到对方真违约了,才发现自己手里的"武器"是纸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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