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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项目未清算企业无权单独索要售房款-怀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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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321民初46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9年9月,怀远县淝河乡新集村委会与安徽金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改建新集农贸市场的意向协议》,由金某代表公司签约。后因资金问题,安徽金某环保有限公司与怀远某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怀远县淝河乡农贸市场扩建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设,利润和亏损均摊。协议中确认安徽金某环保有限公司先期投入25万元,并约定工程完工、房屋售完后才清算本金利润。
工程中,金某以个人名义开卡用于存入售房款。2013年7月,安徽金某环保有限公司注销,金某以个人名义继续与怀远某源物流合作。项目完工后,双方均自行销售房屋,但未将售房款存入指定账户,也未进行合伙结算。2017年4月,金某将一套房屋卖给胡某,怀远某源物流要求金某返还28万元房款,协商无果后起诉。
法院判决:一审驳回怀远某源物流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合伙不清算,房款要不回!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合伙开餐馆,账没算清就闹掰”。怀远某源物流和金某合作建农贸市场,就像两人合伙开饭店:你出钱、我出力,赚了平分,亏了共担。但项目完工后,双方各卖各的房,钱也没放进“公共钱包”,更没坐下来算总账。结果怀远某源物流突然说“金某卖房的钱得给我”,法院当然不支持——这就好比你和朋友合伙开餐馆,月底没对账,你就直接冲进厨房要拿走一半收入,说得通吗?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口头约定”最坑人
    双方协议写明“工程完工、房售完才清算”,但实际操作中连售房款都各自收着。企业合作时,千万别图省事只签大框架协议,一定要白纸黑字写清:

    • 钱放哪?(必须设共管账户,专人监管)
    • 何时清算?(明确时间节点,比如“房屋交付后30日内”)
    • 谁卖房?(指定唯一销售主体,避免各自为战)
  2. “公司注销≠合作结束”
    安徽金某环保公司注销后,金某以个人身份继续合作,但法院认定他仍是“合伙权利承继人”。这意味着:

    • 公司注销≠债务消失!企业合作中若一方主体变更,必须重新签补充协议,明确新主体的权利义务。
    • 别以为“对方公司没了就能甩锅”,法律会追到底。
  3. “抽回投资≠完成清算”
    怀远某源物流拿出了金某“抽回35万元投资”的证明,但法院说这不算清算。因为:

    • 抽钱只是拿回本金,没算利润、没抵亏损,就像你退股只拿回本钱,却不分盈亏。
    • 关键动作:清算必须有书面文件,列明“投入多少、收入多少、剩多少”,双方签字确认。否则说破天也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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