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结束后未及时终止合同将产生额外租金风险-界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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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82民初51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1月4日,界首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合肥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界首市胜利东路农贸市场项目的工程工期为90日历天,超过工期,架管按0.015元/米/天、扣件按0.01元/天/个、顶丝0.07元/天/套、套管0.015元/天/个计算租金。2021年5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乙公司交付的材料由某丙公司使用并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某丙公司需承担材料损失费用(以市场价格为准)。
案涉项目于2021年7月底结束,施工期间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交付内外架材料。2021年5月31日至7月30日,某丙公司陆续返还部分物料。2022年4月18日,某乙公司曾起诉要求某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未返还物料损失,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判决某丙公司支付工程款60080元、机械租赁费2673.08元及未返还物料损失162096元,总计224849.08元。某丙公司于2022年11月支付了全部款项。
本次诉讼中,某乙公司再次起诉,要求某丙公司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3日期间未返还物料的租金114022元及利息8503元,总计122526元,以及评估费3000元。
法院判决:某丙公司需支付某乙公司租金64836.32元(计算至2022年4月18日)及利息5357.88元;驳回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工程结束后,如果租赁设备没有全部归还,又没有明确终止合同,企业可能面临"看不见的租金账单"!
风险点一:租赁期限不明确 = 钱包被悄悄掏空
在本案中,双方只约定了"超过工期"的租金标准,却没有明确约定整个租赁期限何时结束。结果项目7月底就结束了,但某丙公司没有全部归还物料,也没有说"我不租了",直到2022年4月对方起诉才"终止"。这导致某丙公司要为"消失"的钢管、扣件等多付近7个月的租金!
企业该如何做?
- 合同中一定要写清楚"租赁期限":从哪天开始,到哪天结束,不能只说"工程结束",而要具体到"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 如果工程延期,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结束日期。
- 工程一结束,立即书面通知对方"租赁合同于X月X日终止",并要求对方确认。
风险点二:物料归还不清 = 说不清道不明的扯皮
本案中,双方对归还了多少物料、还差多少一直有争议,导致两次诉讼。第一次诉讼只解决了物料灭失的赔偿,第二次又因租金问题再打官司。
企业该如何做?
- 每次交接物料必须有双方签字的《物料交接清单》,详细记录品种、数量、状态。
- 用手机拍照或录像记录交接过程,保存至少2年。
- 工程结束后,立即进行最终盘点,双方签字确认,避免"我以为还了,你以为没还"的情况。
风险点三:重复索赔 = 法院不认账
某乙公司想"两头得利":第一次诉讼按物料灭失获得赔偿后,第二次又要求同一物料的租金。法院明确表示:物料已经按灭失赔偿了,就不能再算租金,否则就是"一份损失赔两次"。
企业该如何做?
- 搞清楚什么情况下该赔物料损失,什么情况下该付租金。物料还在→付租金;物料灭失→赔损失,二者只能选其一。
- 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重复主张权利,浪费诉讼费和时间。
- 保存好所有证据,但不要为了多要钱而编造理由,法院会查清楚的。
风险点四:评估费乱花 = 自己买单
某乙公司自己委托评估花了3000元,但法院认为"没必要评估",所以这笔钱自己承担。企业常常不知道哪些费用法院会支持,结果白花钱。
企业该如何做?
- 诉讼前先问律师:"这笔评估费法院会支持吗?"
- 尽量使用双方都认可的评估机构,避免单方面委托。
- 记住:只有"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法院才会判对方承担。
建筑设备租赁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租金黑洞"。工程一结束,别以为万事大吉,一定要做好三件事:书面终止合同、清点归还物料、确认最终结算。否则,就像本案中的某丙公司,工程结束半年多还在付"隐形租金",不知不觉多花了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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