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卖合同纠纷因口头协议引发重大损失-潘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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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406民初68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凤台县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成立,胡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股东。胡某、曹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离婚。王某从事煤矸石加工及销售,2021年3月11日前,凤台县某公司因生产需要陆续从王某处购买煤矸石,货款已结清。2021年3月11日起,经曹某联系后,王某陆续向凤台县某公司运送煤矸石。2021年4月7日起,凤台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也直接从王某处购买煤矸石。此后,王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胡某和曹某催要欠款,但对方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胡某仅认可2021年4月7日之后的货款约12万元。
2021年4月7日,曹某向王某微信发送一份手写清单,显示欠款315092元;同日,王某向曹某发送表格式清单,列明截至4月6日的煤矸石金额为339757.34元。
法院最终判决:凤台县某公司需在15日内向王某支付货款433641.6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4021元,合计457662.68元;同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口头协议埋隐患,规范合同是关键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用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导致货款纠纷无法清晰界定,最终“吃哑巴亏”。
- 为什么企业会输?
王某和凤台县某公司之间没有签正式合同,只靠微信聊天和电话催款。胡某(法定代表人)只承认部分货款,曹某(股东)虽参与交易但身份模糊。法院最终认定:曹某作为股东联系供货的行为代表公司(因货物直接送到公司场地,且双方讨论过质量、价格),所以公司要为全部货款买单。但企业如果规范操作,本可避免损失:- 没签合同,等于没证据:王某没让公司写欠条,只凭微信记录“讨债”,公司就钻空子说“这只是堆放货物”。企业常觉得“朋友合作不用太 formal”,但一旦翻脸,口头约定在法庭上几乎无效。
- 股东行为,公司担责:曹某虽是前妻兼股东,但她联系王某供货、发送货款清单,法院就视为公司行为。企业若未明确授权范围(例如规定“只有法定代表人能签单”),股东或员工的私下操作也会让公司背锅。
- 催款不及时,损失滚雪球:王某拖到2023年才起诉,货款43万变45万+(含利息)。法律对逾期付款有明确赔偿标准,拖得越久,企业多付的钱越多。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 小生意也要签合同:哪怕一车货,也要写简易书面协议,注明货物数量、单价、付款时间,并加盖公章。口头约定在法庭上等于“空气”。
- 管好内部人员权限:明确告知客户“只有法定代表人能签单”,员工或股东私下承诺需经公司书面确认,避免“一人做事全体买单”。
- 催款要留痕:用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定期对账,要求对方确认欠款(例如发消息:“截至X日欠款XX元,请今日回复”)。若对方拖延,3个月内发正式催款函,别等到“资金链断裂”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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