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张协议欺诈却无法举证将承担败诉风险-肥西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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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3557号、(2021)皖01民终68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6年5月6日,某亭镇政府与安徽某业农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业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某业公司在肥西县某亭镇焦婆社区投资建设合肥牡丹生态观光产业园项目。2016年6月22日,某业公司与某亭镇兴塘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塘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就土地流转及租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4月26日,兴塘合作社、某业公司、某亭镇政府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投资合作协议》及《土地流转合同》均于2019年5月21日解除;确认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兴塘合作社已按合同约定向某业公司交付了合同条款之内的1802.89亩流转土地,截至2019年5月21日,某业公司共拖欠某亭镇政府、兴塘合作社土地流转租金2629214.70元、机械费722421.10元,由某业公司向某亭镇政府出具欠条;某业公司应于2019年10月15日前完成搬迁、交还土地,兴塘合作社同意某业公司的牡丹苗木于2019年10月15日前移植,某亭镇政府有监督和保障的义务。
另查明,2019年7月10日,某业公司主张两被告违反了《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将其牡丹苗铲除破坏,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19年12月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赔偿某业公司牡丹苗损失2617740.45元。2020年7月9日,某业公司分别起诉要求确认《投资合作协议》和《土地流转合同》无效,但被法院驳回。
某业公司随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2019年4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理由是存在欺诈行为。一审法院驳回了某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同样驳回了某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土地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签了字的协议,想要反悔可没那么容易!
某业公司为什么败诉?简单来说就是四个字:证据不足。他们声称政府和合作社在签协议时"骗"了他们,说牡丹苗能在10月15日前移走,但实际上不可能做到。但问题是,他们拿不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真的"骗"了他们。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有这样的想法:"当时情况紧急,先签字再说,以后有麻烦再想办法。"但法律可不是这样运作的!法院明确指出:谁主张,谁举证。你想说对方欺诈你,就得拿出铁证来,不能光靠嘴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某业公司还提出一个理由:协议上的日期是"倒签"的(实际4月26日签的,写成5月21日)。但法院直接指出:日期写错了不等于合同可以撤销!除非这个日期错误直接影响了你的核心权益,否则法院通常不会因此推翻整个协议。
给大家总结几点实用建议,避免重蹈某业公司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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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前务必想清楚:不要因为对方是政府部门就放松警惕,也不要因为"关系好"就草率签字。协议上每个字都可能影响你的利益,特别是关于解除合同、赔偿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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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全过程证据:谈判时的录音(合法前提下)、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都要保存好。某业公司如果能证明对方曾明确承诺"牡丹苗可以慢慢移",结局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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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一事多诉":某业公司已经因为牡丹苗被铲获得赔偿,又拿同一理由要求撤销协议,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就像你已经拿到货损赔偿,就不能再以同样理由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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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问题找专家:土地流转、政府合作这类复杂业务,签协议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别等到出问题了才找律师,那时可能已经回天乏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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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日期不是小事:虽然单纯日期倒签不一定导致协议无效,但如果影响到权利义务起算时间(比如租金计算、违约责任),就可能成为大问题。务必确保日期与实际一致。
记住:合同是企业的"紧箍咒",签下去就很难摘下来。与其事后费尽心思想推翻协议,不如事前花点小钱做足功课。一次专业的法律审查,可能帮你省下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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