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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爬车辆维修障碍摔伤不属 车上人员 应由交强险赔付-肥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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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终229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23日10时左右,翟某驾驶皖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肥西县铭传乡新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铭传乡众兴街道家福乐超市门前时,挂上空中拖拉下来的线缆。后翟某下车攀爬于胡某驾驶的由东向西逆向停在路边的皖A×××××号轻型货车的后面车厢顶端,欲将空中线缆钩开时,胡某启动车辆逆向行驶,致使翟某摔下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翟某被送往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1月23日至2018年12月17日)。事故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第3401234****064号):本起事故当事人翟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胡某负同等责任。涉案车辆在平安财险合肥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乘客座位险2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合肥公司垫付了1万元。胡某系肥西某源供水有限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在其工作过程中。

一审判决肥西某源供水有限公司赔偿翟某97661.63元。但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改判由中国平安某险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翟某105865.87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翟某30242.11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蕴含着重要的法律风险,特别值得企业关注。

核心观点: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不能只看身体是否接触车辆,关键要看他是否有将车辆作为交通工具而搭乘的意思和行为。本案中,翟某攀爬货车是为了移除线缆障碍,不是为了乘坐车辆,因此不属于"车上人员",而应被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1. 员工行为性质认定决定赔偿责任: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其行为性质直接关系到企业责任承担。本案中,胡某作为肥西某源供水有限公司员工,因工作原因停车,但翟某攀爬车辆的行为不属于正常乘车,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本可避免的赔偿。企业应明确员工工作职责边界,避免员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危险行为。

  2. 保险责任范围可能超出预期:很多企业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保险条款中的"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有严格法律定义。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翟某是"车上人员",只在座位险内赔付;二审则认为是"第三者",可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付。企业购买保险时,务必让专业人士解读条款,了解哪些情况能赔、哪些不能赔。

  3. 工作场所安全不容忽视:本案事故源于线缆障碍,员工为处理问题采取了危险的攀爬行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工具,避免员工冒险作业。

  4. 证据保存至关重要:二审中,肥西某源供水有限公司提交了询问笔录,但保险公司指出该笔录在事故认定书之后形成,存在矛盾。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事故处理流程,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避免后续争议中处于被动。

  5. 员工培训要到位: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法律风险教育,特别要强调哪些行为可能带来额外责任。例如,本案中如果胡某启动车辆前检查周围环境,或翟某使用专业工具而非攀爬车辆,事故可能避免。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企业法律风险往往隐藏在日常经营细节中,一个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可能因"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认定差异,导致企业从完全免责变为承担巨额赔偿。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远比事后补救更为经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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