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责任方追偿 - 济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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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845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5年1月9日,马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豫UXXX号牌轿车在某保济源公司处投保保险金额为245656.4元的车损险,保险期间自2025年1月13日0时起至2026年1月12日24时0分止。
2025年3月29日,王某乙驾驶二轮摩托车(挪用悬挂其他车辆号牌豫UXXX)未各行其道、未按交通标线通行,沿天坛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韩某驾驶的豫U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坛路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豫UXXX号牌车主马某向某保济源公司报案,要求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代为赔偿,并将车辆送至洛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4628元。某保济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将该维修费支付至洛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428元)、河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账户(200元)。马某向某保济源公司出具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转让给某保济源公司。
另查:某保济源公司曾在案涉车辆维修定损前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王某乙到维修公司参与定损,王某乙未到场。
法院判决结果:王某乙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4680元。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虽然看起来是个人交通事故,但对企业经营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很多老板可能觉得:"事故是员工或第三方造成的,跟我公司没关系",或者"对方有保险,损失会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关键点一: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终结
就像本案中,保险公司赔了车主维修费后,立即转身向全责方王某乙追偿。对企业而言,如果您公司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比如司机送货时撞坏客户设备、施工人员操作不当损坏邻近财产等),即使对方有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同样会向您的公司追偿!这不是"没事了",而是"追偿才刚刚开始"。
关键点二:不配合定损=自己吃亏
王某乙收到保险公司通知却不去参与定损,结果法院直接采信了保险公司的维修金额。企业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注意:当保险公司通知您参与事故调查或损失评估时,务必积极配合。如果置之不理,法院很可能直接认可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到时候您想喊冤都难!
关键点三:保险不能代替责任管理
很多企业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保险只是风险转移手段,不能代替日常管理。本案中王某乙因违章驾驶(挪用号牌、不按标线行驶)导致全责。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制度:
- 对驾驶员: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培训,严禁违章行为
- 对设备操作人员:建立规范操作流程,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 重要提示:保险条款中往往有"故意行为不赔"的约定,如果员工明知故犯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可能拒赔,最终损失还得企业自己承担!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建立事故应急机制: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事故,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保留现场证据,同时安排专人配合定损
- 加强员工责任意识: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员工需承担相应责任
- 定期审查保险方案:确保保险覆盖范围与企业实际风险匹配,特别注意免赔条款和责任限额
- 重要场合全程留痕:像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短信记录证明已通知王某乙,企业也应保存好各类通知、培训记录,关键时刻能保护自己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经营中,"出了事有保险"只是第一步,真正考验的是事前预防和事后应对能力。一次小事故处理不当,可能让企业多花数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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