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比例赔付条款不生效-济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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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57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南阳某乙运输有限公司的豫RKx**号重型牵引半挂车在某甲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乘客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55万元/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中死亡伤残50万元,医疗5万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
2023年7月18日,案外人郭某定驾驶该车搭载殷某勇在广西田东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事故当天殷某勇住院治疗,交警认定郭某定负全责。
2023年10月16日,殷某勇与某甲财险济源支公司签订《一次性调解处理协议书》,约定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双方不再追究责任。次日,殷某勇又向保险公司出具《声明》,同意在安全生产责任险项下获得42356元赔偿,并承诺不再另行主张赔偿。
2024年1月31日,殷某勇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结果显示为九级伤残。按照法定标准计算,殷某勇的残疾赔偿金应为183951.36元,而保险公司仅赔付了42356元。殷某勇认为《声明》显失公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撤销殷某勇出具的《声明》,要求保险公司向殷某勇支付剩余理赔款141595.36元和鉴定费7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公司不能利用信息不对称让被保险人签署"吃亏"的赔偿协议!
具体来说,有三个关键点企业必须注意:
第一,"比例赔付"条款可能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九级伤残只按保额4%赔付(50万元×4%=2万元),但法院认为这种"比例赔付"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向企业明确说明。由于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被认定无效。结果保险公司不得不按法定标准全额赔付。
第二,未做伤残鉴定就签赔偿协议风险大。殷某勇在不知道自己是九级伤残的情况下,仅拿到4万多赔偿就签了《声明》,而实际应得18万多。法院认为这显失公平,因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有义务告知被保险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而不是利用对方不懂伤残鉴定标准"占便宜"。
第三,企业作为投保人也要主动防范风险。虽然本案是保险公司败诉,但企业自身也有责任:在发生事故后,不要急着签赔偿协议,应先了解清楚伤残情况和应得赔偿。如果企业自己都不懂保险条款,怎么知道签的协议是否公平?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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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要"较真":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要只关注保费多少,更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说"这是标准条款"就糊弄过去,一定要要求对方解释清楚,特别是"比例赔付"、"免赔率"等内容。最好让法务或专业律师帮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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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后别急着"和解":发生事故后,不要在伤情未稳定、伤残等级未确定时就签署赔偿协议。应先进行专业鉴定,了解全部损失后再协商。如果保险公司催促签字,可以明确表示"我要等鉴定结果出来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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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沟通证据:与保险公司沟通时,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微信、邮件等),保留录音。如果保险公司说"大家都这么赔"或"条款就是这样的",这些话可能成为日后证明其未尽说明义务的关键证据。
特别提醒: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国家强制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投保的险种,但很多企业签合同时根本没仔细看条款。这个案例就是典型教训——保险公司想用"4%赔付比例"少赔钱,结果因为没尽到说明义务,反而要多赔十几万!
企业要知道,法律保护的是公平交易,不是"谁专业谁说了算"。保险公司有义务用你能听懂的话解释条款,而不是用一堆专业术语把你绕晕。当你对赔偿金额有疑问时,完全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详细说明计算方式。
作为企业,我们既要信任合作伙伴,也要保护自己。就像买手机要看参数一样,买保险也要看清条款。不要等到出了事才发现"原来还有这种规定",那时可能已经签了对自己不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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