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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付清房款并装修入住后,债务抵偿不能对抗真实购房者权利 - 济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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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65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5月12日,杨某通过济源农商行给侯某转款150000元;同日,杨某通过微信给侯某转款90000元;2020年6月2日,杨某通过微信给侯某转款2500元和7500元;2021年6月6日,杨某通过微信给韩某的财务王某转款50000元;2021年11月30日,杨某通过微信给王某转款50000元;2022年1月10日,杨某通过微信给侯某转款10000元;2022年6月20日,杨某通过微信给侯某转款50000元;同日济源某公司和杨某签订了一份《XX花园·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杨某自愿购买济源某公司开发的XX花园23号楼302房间房产,杨某自愿向济源某公司交纳人民币房款642912元,同日济源某公司给杨某出具一张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杨某交来房款642912元整(加盖济源某公司印章)"。同日济源某公司又给杨某出具一份收据,内容为:"今收到现金杨某8019元(加盖济源某公司印章)",杨某解释该款项包括案涉房产的燃气开口费、暖气开口费、有线电视开口费、装修预交水费、装修垃圾清理费;2022年8月3日济源某公司给杨某出具一张收据,内容为:"今收到23号302,借款1万元(加盖济源某公司印章)"。

孙某与韩某、吴某、济源市祥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经审理该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判决:韩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孙某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孙某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2021年12月30日孙某、韩某、济源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济源某公司愿意将开发的XX花园的23号楼302、802、1401、1801、1204、1604六套房屋抵偿给孙某,以冲抵韩某所欠孙某的部分债务340万元。2022年6月13日,孙某与侯某达成买卖协议书,内容为:"就XX花园的23号楼302房屋经法院执行,韩某将房屋抵偿给孙某,甲乙双方经韩某同意达成以下买卖协议:1.孙某同意将此房屋以56万元整转卖给侯某;2.付款方式:(1)从签订之日起水电装好或10日内先付5万元整;(2)地板砖铺好或8月30日前再付25万元整;(3)剩余款项装修结束止或12月30日前全部结清。"孙某称侯某只支付其5万元,剩余款项没有给其,其按照买卖协议第四项把房屋收回了。杨某对2022年6月13日的买卖协议书有异议,认为孙某既然2022年6月13日将房屋出售给侯某,但杨某装修期间侯某从未就案涉房屋主张过任何权利。庭审中,孙某又提供了一份2021年5月31日其妻子狄某与济源某公司签订的《XX花园·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狄某自愿购买济源某公司开发的XX花园23号楼302房间房产,房产价格为642912元。

另查,目前涉案房屋由杨某实际占有,2022年11月杨某已经装修完毕并入住至今。杨某称2022年6月20日协议签订后,其在装修过程中,孙某以上述房屋济源某公司代韩某偿还款项抵债给孙某为由,在杨某的房屋门前私自加装监控,并在家门上喷字,在杨某入住时骚扰杨某。

二审期间查明:杨某与济源某公司签订《XX花园·认购协议书》后,开始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2022年8月15日,杨某在装修期间曾因孙某阻挠装修报警,处警民警告知其可到经侦部门或办事处登记。杨某陈述其在房屋装修完毕入住后,因孙某多次敲门威胁,无奈搬离房屋在外租房居住至今。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确认位于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济水大街XX花园23号楼302号房屋为杨某所有,驳回孙某的上诉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反映了一个非常典型的"一房二卖"纠纷。开发商济源某公司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了杨某,又通过执行和解协议将该房屋抵偿给孙某,结果法院最终确认了杨某对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关键点在于:

  1. 真实购房者权利优先于债务抵偿权利:法院认为,杨某是以居住为目的购房并已支付全部房款,且已实际装修入住,而孙某是通过债务抵偿获得权利,目的是为了收回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以居住为目的的真实购房者的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

  2. 实际占有是重要法律保障:杨某不仅支付了全部房款,还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这种"占有"状态在法律上具有很强的保护力。而孙某虽然有协议,但并未真正控制房屋,其权利仅停留在纸面上。

  3. 付款凭证必须清晰明确:杨某能够提供完整的付款记录,从2020年到2022年,每一笔转账都有明确记录,并且开发商出具了正规收据。而孙某无法提供狄某支付房款的证据,导致法院不认可其妻子的购房行为。

给企业的警示

在房地产交易中,"占有"比"协议"更有力量。当购房人已经付清房款并实际入住,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法律也会优先保护其权益。而通过债务抵偿获得的房屋权利,如果没有实际占有,很可能在纠纷中处于劣势。

作为企业,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要牢记:规范交易流程、保留完整凭证、及时办理登记,这才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道。不要图一时方便而简化手续,最终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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