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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高额维修费须提供充分证据-枝江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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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6)鄂05民终14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8月1日,王某之夫孙华斌驾驶王某所有的鄂HE8635帕萨特小轿车行驶至枝江市七星台镇李家岗村时,与水泥路面的限宽水泥墩相撞,致小轿车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孙华斌及时向永安某财保枝江公司报险,随后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并拍照。因赔偿金额协商不成,2016年2月23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安某财保枝江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1868元(车辆损失39868元+鉴定费2000元)。

王某所有的鄂HE8635帕萨特小轿车在永安某财保枝江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均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2015年8月1日,王某委托湖北某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鄂HE8635帕萨特小轿车的损失价格金额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鄂HE8635帕萨特轿车价格鉴定基准日现有价格为39868元,该轿车修复金额已接近现有价格,应推定全损,作报废处理。鉴定费为2000元。

永安某财保枝江公司上诉称:案涉车辆为"营改非"车辆(之前为营运出租车),市场价仅20000元左右;王某未通知保险公司就自行委托评估,没有事实依据;鉴定费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永安某财保枝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王某41868元(含车辆损失39868元和鉴定费2000元)。

三、核心观点:保险公司不能单方压低理赔金额,必须提供充分证据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风险防范课。许多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在遇到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常会遭遇保险公司以"实际价值低"、"维修费过高"等理由拒绝足额赔付。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保险公司若想减少赔付金额,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不能仅凭口头主张就压低理赔标准

具体来看三点风险防范启示:

  1. 自行委托评估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程序规范
    王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车损,保险公司虽质疑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最终采信了这份报告。这告诉我们:当保险公司拖延定损时,企业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但必须确保:

    • 选择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鉴定机构
    • 保留完整的委托手续和鉴定过程记录
    • 鉴定前最好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虽非强制,但可减少争议)
  2. "营改非"等特殊车辆不能成为压低理赔的借口
    保险公司以车辆曾是营运出租车为由,主张实际价值只有2万元。但法院指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车实际价值,仅凭主观判断不能推翻专业评估。企业投保特殊用途车辆时,应:

    • 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车辆性质
    • 保留车辆购买、改装等价值证明材料
    • 对保险公司单方面认定的价值提出质疑并要求其举证
  3. 必要合理费用必须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明确指出,为确定损失程度支付的鉴定费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意味着企业在处理保险理赔时:

    • 保留所有为确定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凭证
    • 对保险公司拒赔的"非必要"费用主张,可依法要求其说明理由
    • 不要因害怕承担额外费用而放弃合理维权

作为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本案提醒我们:法律赋予了企业充分的维权空间。当遭遇不合理拒赔时,企业不应轻易妥协,而应收集证据、据理力争。同时也要注意,自行委托评估不能随意为之,必须选择正规机构、遵循合理程序,否则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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