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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经营风险大,交通事故连带责任难推脱-谷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谷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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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9)鄂0625民初96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17日0时40分许,陈某波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福兰线1512公里300米谷城县城关镇锅底湖村至莫家河村路段,因采取措施不当,撞上前方同向赵某伟停放的鄂F×××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致陈某波受伤。陈某波受伤后,随即被送至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先后花医疗费共计10050.10元。经鉴定,陈某波因车祸致右膝关节复合伤所遗留的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伟、陈某波负事故同等责任。

赵某伟系唐某聘请的司机,唐某以鄂F×××**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老河口市某翊物流有限公司运营,该车在永安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

法院判决结果:永安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陈某波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2,543.65元;老河口市某翊物流有限公司与唐某连带赔偿鉴定费400元,与唐某已支付的9,050.10元抵扣后,陈某波需返还唐某8,650.10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交通事故案例揭示了一个让企业主"睡不着觉"的法律风险:车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企业要为挂靠车辆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很多人以为,挂靠只是"挂个名",收点管理费就能赚钱,出事了由实际车主负责。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认为的!本案中,老河口市某翊物流有限公司根本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也没从运营中直接获利,却因为"挂靠"二字,要和实际车主唐某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会有这种"躺着也中枪"的情况?关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一旦挂靠车辆出事,受害者可以直接找被挂靠公司要钱,公司必须"先赔后追"——先赔给受害者,再向实际车主追偿。如果车主跑路或者没钱,公司就得自己掏腰包!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防范建议:

  1. 别轻易做"挂名爸爸":如果企业考虑接受车辆挂靠,务必评估风险是否值得那点管理费。建议对挂靠车辆设置严格准入标准,确保车况良好、驾驶员资质齐全,并定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

  2. 保险要买足、买全:本案中幸好保险基本覆盖了赔偿金额(交强险12万+商业险2543.65元),但若伤情更重或多人伤亡,赔偿可能远超保险限额。建议要求挂靠方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50万元,特殊车辆甚至应提高到200万元以上。

  3. 合同不能"纸上谈兵":虽然挂靠合同中可以约定"事故责任由实际车主承担",但这种约定只能在内部追偿时使用,对外不能免除被挂靠企业的赔偿责任。企业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为可能的赔偿做好财务准备。

特别提醒:许多中小企业以为"我们只是物流公司,又不是车主"就可以置身事外,这种想法非常危险!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存在挂靠关系,企业就逃不开连带责任。本案中某翊物流公司虽然没直接参与车辆运营,却仍需与车主"捆绑"赔偿,这就是法律的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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