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混同致追偿权败诉-麻城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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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1181民初683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4年,案外人简某承接麻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麻城市乘马岗镇红色商贸城项目4、5号楼的水电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麻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付简某水电工程款400000元,由于麻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当时资金周转困难,便由该公司股东即王某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向简某支付了水电工程款400000元。由于该款至今未予以给付,遂酿成纠纷。
法院判决:麻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需向王某支付其垫付的简某水电工程款40万元,同时驳回王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财务混同风险警示
这个案例看起来简单,却暴露了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致命问题——财务混同。我们来拆解一下:
王某作为公司股东,好心替公司垫付了40万元工程款,本以为是帮公司解困。但后来公司却说这笔钱已经变成了王某对公司的投资款,不应该返还。更戏剧性的是,在之前其他诉讼中,公司和其他股东竟然否认过这笔垫付款的存在!
法院为什么判公司败诉?关键原因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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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记录不清晰:公司声称40万已转为投资款,却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这个转变过程。就像你借钱给朋友,他说"这算你投资了",但没写借条也没改账本,你肯定不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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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说法矛盾:在之前的诉讼中,公司和其他股东否认这笔垫付款;现在又说它变成了投资款。法院认为这种"变脸"行为不可信,企业自己打自己的脸,法院当然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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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记录不匹配:公司提供的投资明细显示王某前期投资近400万元,与后来法院调解确认的400万元股金基本一致,而这40万垫付款发生在之后,明显对不上号。
给企业的三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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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垫付"和"投资":股东替公司垫钱时,一定要签书面协议明确是"借款"还是"增资"。如果是借款,写清楚还款时间;如果是投资,马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千万别口头说说就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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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记录"一笔一清":公司财务人员要像记账本一样清晰记录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建议设立"股东往来款"专用科目,定期与股东核对确认。最好每季度让股东签字确认往来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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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说话"保持一致":在不同场合(尤其是诉讼中)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必须前后一致。今天说"没这回事",明天说"这是投资",法院只会认为你在说谎。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统一口径,重大事项最好先咨询法律顾问。
记住:公司和股东的钱不是"你的我的都是大家的"。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人",股东是股东,财务混同轻则导致败诉,重则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千万别图省事不规范操作,一次疏忽可能损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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