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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章管理不善可能使公司为他人债务买单-庐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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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再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1月27日,黄某向何某出具50万元借款单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20‰,借款期限二个月,钱凯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次日,何某通过电子转帐汇款方式,向黄某中国银行帐户上汇入了50万元。2014年9月10日,黄某对之前的50万元借款及利息,重新向庐江县海鸿投资管理(何某)出具借款单一份,载明:今借到黄某向庐江县海鸿投资管理(何某)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元整(59万);月利率20‰,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9日,每月—日付息,到期还本。庐江县超某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本公司的公章。同日,超某公司为该笔借款合同出具了第三方担保承诺书,承诺同意为黄某在贵公司的59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并加盖公章。

原审法院判决黄某归还借款59万及利息,超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检察院抗诉再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黄某归还原审原告何某借款59万及利息;但驳回了何某要求超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公司公章管理不善,导致公司为他人私人债务背上了担保责任,差点"赔了夫人又折兵"!

为什么超某公司最后不用承担责任了?因为法院发现2014年9月10日的59万元借款单实际上是2014年1月27日50万元借款的重新核算,当天并没有新的借款发生。既然主合同(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作为从合同的担保自然也就无效了。

但是!这个结果只是"侥幸"。如果黄某确实用这59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或者公司能证明黄某是无权使用公章的,那超某公司可能就真的要替黄某还债了!

给企业的关键警示:

  1. 公章就是"钱袋子",管理必须严上加严
    案件中证人证实,超某公司有两枚公章,一枚在办公室,一枚由黄某"日常携带"去办事。这简直是把公司的"钱袋子"交给别人保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公章使用登记制度,明确谁可以保管、谁可以使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建议设立"公章使用申请单",每次用章都要记录用途、时间、经办人,重要事项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确认。

  2. "熟人担保"风险大,别让公章变成"背锅章"
    很多企业认为"都是自己人",对高管使用公章不加限制。但本案中,黄某利用携带公章的便利为自己借款做担保,差点让公司背上近60万元债务。企业必须明确:任何担保行为都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不能仅凭一枚公章就对外担保。特别是为公司高管或关联方提供担保,更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3. "借新还旧"要重签,旧债新账别混淆
    本案中,黄某把1月份的50万元借款加上利息"滚"成9月份的59万元,重新打借条。这种"借新还旧"的做法非常危险!如果企业为新借款提供担保,但旧债未清偿,可能被认定为对新债务的担保,风险极高。建议企业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必须明确区分新旧债务,避免债务混同。

  4. "表见代理"不是挡箭牌,企业自证清白很难
    企业常以为"他不是法定代表人,我不认"就能免责。但法律上有个概念叫"表见代理"——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权代表公司(比如长期持有公章),公司就得担责!本案中,若9月10日确实发生了59万元借款,超某公司很可能就要承担责任,因为法院认为"黄某正常携带公章"让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担保。预防胜于补救,企业必须主动管理好自己的"信任凭证"。

一句话总结:公章一盖,责任就来;管理不严,企业遭灾!

四、专业法律顾问助您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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