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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单位无权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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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123民初96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11月,合肥某西公司(发包方)与安徽某建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某建公司承包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A区室外综合工程。2015年5月,因安徽某建公司涉及另案执行,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合肥某西公司协助扣留其工程款387万余元。2015年7月21日,双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合同终止履行,已完成工程量按原合同结算。2022年11月14日,双方确认工程审计造价为349万余元,合肥某西公司已支付308万元,尚欠41万余元。2022年12月16日,安徽某建公司向合肥某西公司发函称:"该项目由庐江某建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申请将尾款委托支付至庐江某建公司账户"。

庐江某建公司起诉要求安徽某建公司支付41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合肥某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安徽某建公司需向庐江某建公司支付41万余元劳务费及自起诉日起的利息;驳回庐江某建公司对合肥某西公司的全部诉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劳务分包≠实际施工人,切勿误判权利边界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把劳务分包当作"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致命误区!很多企业认为:"我干了活,发包方有钱没付,就能直接找发包方要钱",但法院明确说:劳务分包单位无权突破合同向发包方索款

为什么庐江某建公司败诉?

  1. 身份定性错误:安徽某建公司在委托函中自认庐江某建公司是"劳务分包单位"。根据最高法院观点,劳务分包仅涉及人工费(如工人工资),不包含材料、设备等工程款核心内容,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实际施工人"

    ✨ 关键区别:实际施工人指实际投入资金、材料、技术的承包主体(如转包/违法分包中的接手方);劳务分包仅提供人工服务,本质是"清包工",只能向合同相对方(本案中是安徽某建公司)要钱。

  2. 合同相对性不可突破

    • 庐江某建公司与发包方合肥某西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
    • 安徽某建公司试图用《委托支付》函转让债权,但因涉及法院执行案件,该转让无效;
    • 法院强调:实际施工人规则是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例外规定不能扩大到劳务分包,否则将无限加重发包方责任。

企业必知的3大风险防范点
1. 签合同前先明确身份
若企业只提供人工(如组织工人施工),务必在合同中清晰约定为"劳务分包",并约定发包方直接支付工人工资的条款(例如:"发包方应将人工费单独列支并直接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切勿混淆"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后者才可能适用实际施工人规则。

2. 保留完整履约证据链
本案中庐江某建公司因无书面合同,只能靠对方自认主张权利。企业必须做到:

3. 警惕"代付陷阱"
安徽某建公司让发包方直接付款给庐江某建公司的操作非常危险:

给施工企业的特别提醒

发包方常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本案合肥某西公司即以此抗辩)。务必在合同中约定:

  • 发票开具与付款的先后顺序(例如:"发包方应在收到发票后7日内付款");
  • 明确约定付款条件触发时间点(如"以竣工结算审核完成日为起算日"),避免像本案原告主张从2015年算利息却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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