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单位无权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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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123民初96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11月,合肥某西公司(发包方)与安徽某建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某建公司承包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A区室外综合工程。2015年5月,因安徽某建公司涉及另案执行,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合肥某西公司协助扣留其工程款387万余元。2015年7月21日,双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合同终止履行,已完成工程量按原合同结算。2022年11月14日,双方确认工程审计造价为349万余元,合肥某西公司已支付308万元,尚欠41万余元。2022年12月16日,安徽某建公司向合肥某西公司发函称:"该项目由庐江某建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申请将尾款委托支付至庐江某建公司账户"。
庐江某建公司起诉要求安徽某建公司支付41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合肥某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安徽某建公司需向庐江某建公司支付41万余元劳务费及自起诉日起的利息;驳回庐江某建公司对合肥某西公司的全部诉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劳务分包≠实际施工人,切勿误判权利边界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把劳务分包当作"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致命误区!很多企业认为:"我干了活,发包方有钱没付,就能直接找发包方要钱",但法院明确说:劳务分包单位无权突破合同向发包方索款!
为什么庐江某建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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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定性错误:安徽某建公司在委托函中自认庐江某建公司是"劳务分包单位"。根据最高法院观点,劳务分包仅涉及人工费(如工人工资),不包含材料、设备等工程款核心内容,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实际施工人"。
✨ 关键区别:实际施工人指实际投入资金、材料、技术的承包主体(如转包/违法分包中的接手方);劳务分包仅提供人工服务,本质是"清包工",只能向合同相对方(本案中是安徽某建公司)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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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不可突破:
- 庐江某建公司与发包方合肥某西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
- 安徽某建公司试图用《委托支付》函转让债权,但因涉及法院执行案件,该转让无效;
- 法院强调:实际施工人规则是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例外规定,不能扩大到劳务分包,否则将无限加重发包方责任。
企业必知的3大风险防范点:
✅ 1. 签合同前先明确身份
若企业只提供人工(如组织工人施工),务必在合同中清晰约定为"劳务分包",并约定发包方直接支付工人工资的条款(例如:"发包方应将人工费单独列支并直接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切勿混淆"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后者才可能适用实际施工人规则。
✅ 2. 保留完整履约证据链
本案中庐江某建公司因无书面合同,只能靠对方自认主张权利。企业必须做到:
- 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哪怕只是简易协议);
- 保存工程量签证单、付款记录、现场照片等;
- 要求总包方对已完成工程量书面确认(本案因四方确认工程量才保住核心证据)。
✅ 3. 警惕"代付陷阱"
安徽某建公司让发包方直接付款给庐江某建公司的操作非常危险:
- 若总包方涉诉(如本案被法院冻结工程款),发包方无权擅自付款;
- 委托函中"后果由我方承担"的承诺对发包方无法律约束力;
- 正确做法:通过三方协议明确付款路径,并取得执行法院书面同意。
给施工企业的特别提醒:
发包方常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本案合肥某西公司即以此抗辩)。务必在合同中约定:
- 发票开具与付款的先后顺序(例如:"发包方应在收到发票后7日内付款");
- 明确约定付款条件触发时间点(如"以竣工结算审核完成日为起算日"),避免像本案原告主张从2015年算利息却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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