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同时为多家企业工作工伤发生时实际用工单位需担责-肥西工伤认定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确认(工伤认定)
案号:(2021)皖01行终14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3月13日07时36分许,陈某在上班途中骑行两轮电动车,在方兴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附近,因与王凤霞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互避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某受伤,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肥西大队就此次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陈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王凤霞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2020年6月18日,陈某向肥西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肥西县人社局于6月24日向合肥金某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0年8月13日肥西县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合肥金某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认为陈某是安徽佳某乘用子午线轮胎有限公司员工,与自己只是劳务关系(日结工资,每天180元),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肥西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有效,陈某与合肥金某途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驳回合肥金某途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用工风险警示:别把"临时工"当"免责符"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你以为的"临时工",可能让企业背上大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有个误区:只要不是签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出了事就不用负责。特别是像本案中的情况,企业认为员工是"干一天算一天"的临时工,每天日结180元,就以为只是简单的劳务关系,出了工伤也不用管。
但法院明确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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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结工资"不等于"不是员工"
法院认为,工资支付形式(日结、月结)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只要企业实际管理了员工(如有考勤记录、工作安排、发放工资等),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
员工可以同时为多家企业工作
很多企业以为"员工已经有其他公司交社保,就不能和我们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大错特错!法院明确指出: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陈某在安徽佳某公司有社保,也不影响他和合肥金某途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工伤认定中,企业负有举证责任
当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企业不认可,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中,肥西县人社局提供了《收入证明》、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完整证据链,而合肥金某途公司只是口头否认,没有拿出有力反证,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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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管理,区分清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 如果是短期项目合作,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避免对"临时人员"进行严格考勤管理,不要将其纳入公司日常管理体系
- 工资支付要注明"劳务报酬"而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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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伤申报流程,及时响应举证要求
- 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15天内必须提交书面材料
- 保留好员工身份证明、用工性质说明、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
- 如实说明员工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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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用工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 对于确实属于劳务关系的临时人员,建议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 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工伤风险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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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用工风险评估机制
- 定期梳理企业用工情况,识别潜在风险点
- 对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可能的员工进行特别管理
很多企业老板说:"我公司一直都是这么用人的,从没出过问题。"但风险就像悬在头上的剑,不出事时感觉不到存在,一出事就是大问题。本案中合肥金某途公司就是因为忽视了对"临时工"的规范管理,最终不得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作为企业主,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与其事后花大价钱打官司,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防范。一个简单的用工协议、一次规范的入职流程,可能就能避免几十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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