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改造后未及时清除障碍物导致事故,管理者需担责-林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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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7176号(一审)、(2025)豫05民终973号(二审)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
2023年6月26日8时30分许,在林州市任村镇任白线1km白家庄村路段,赵某(已去世)驾驶晋LBP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超速行驶(限制速度30km/h,实际速度61.73km/h)时,撞到道路南侧有效路面内电线杆后侧翻,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许某驾驶超载的晋D315号中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995kg,实际载质量14920kg)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
2023年6月28日,林州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在事故现场召开会议,明确要求整改安全隐患:1、及时拆除路中废弃电线杆;2、规范路面标线;3、设置弯道警示标志等。但此时事故已发生。
2023年8月1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超速行驶负主要责任,许某违法超载负次要责任,电线杆所有人负次要责任。
经查明,该电线杆系中铁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为修建铁路架设。2017年,该公司与马某签订协议出售供电线路,但协议仅涉及电线(不含电线杆)。2021年,因暴雨导致任白线路面损毁,林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建设单位招标修复工程,将原6.5米宽水泥路面拓宽至7.5米沥青路面。因改造未同步迁移电线杆,导致其从路肩移至有效路面内,形成安全隐患。
林州市政府公开信息显示,交通运输局职责包括"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任村镇政府职责包括"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许某赔偿郭某、刘某、赵某、赵某169311.15元;中铁某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26983.36元;林州市交通运输局与任村镇政府共同赔偿42327.79元。二审法院驳回两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却让道路管理单位意外"躺枪"赔偿!为什么赵某自己超速撞上电线杆,政府部门和铁路公司还要赔钱?核心原因就一句话:道路改造后埋下隐患却不处理,等于给事故"递刀子"。
风险点一:改造工程不"善后",等于埋下"定时炸弹"
本案中,道路从6.5米拓宽到7.5米后,原本在路肩的电线杆直接杵在路中央。但交通运输局和镇政府既没要求产权方拆除,也没设置警示标志。法院明确指出:"路面扩宽导致障碍物进入有效路面,管理者未及时处理即构成过错"。
企业教训:
- 建设/改造工程完成后,必须排查周边设施是否因改动产生新风险(如电线杆、广告牌、施工遗留物);
- 别以为"活干完就没事了"——本案工程2022年7月完工,2023年6月出事,时隔近1年仍要担责!
风险点二:推卸责任没用,"职责白纸黑字写着呢"
两政府上诉称:"我们只负责招标,不负责养护""乡道该由镇政府管"。但法院直接甩出两份铁证:
- 交通运输局官网写的职责包括"指导道路维护";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县级交通局要"监督乡道管理",镇政府要"负责乡道建设管理"。
企业教训:- 别拿"合同没写"当挡箭牌!政府公开文件、行业法规都可能成为追责依据;
- 多方参与的项目(如本案"交通局招标+镇政府配合"),务必在协议中写清隐患处理责任归属,避免"谁都以为对方会管"。
风险点三:交通事故认定书≠最终责任划分
很多人以为"交警定谁主责,法院就判谁赔"。但本案中,事故认定书根本没提两政府的责任,法院却仍判其赔偿5%。
关键法律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七条——"因道路管理缺陷导致事故,管理者要赔!"
企业教训:
- 车祸后别只盯着司机和车主,道路管理方也可能被拉进来担责;
- 作为施工/管理方,要留存定期巡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等证据,证明自己"已尽责",否则法院直接推定你"有过错"。
风险点四:小隐患可能酿成大损失
一根电线杆看似小事,但本案赔偿总额超84万元!尤其值得注意:
- 保险公司已赔18.2万元(交强险限额),剩余损失仍需各方按比例承担;
- 两政府仅因5%责任就赔4.2万元,还要承担诉讼费。
企业教训: - 安全隐患整改要"快准狠":本案事故2天后才开会决定拆电线杆,但为时已晚;
- 对可能影响通行的障碍物(如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限时拆除,否则出事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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