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可追偿利息,但违约金与利息不能重复计算-济源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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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831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济源某公司与被告梁某(原梁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梁某应支付原告货款386280元及损失(按本金386280元从2022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梁某不服上诉,济源中院调解:梁某同意支付386280元,自2022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0元;如未按期履行,原告可申请执行原判决。
调解书生效后,梁某未履行义务。2025年1月21日,原告济源某公司、被告梁某(债务人)、被告梁某(担保人,原梁某乙)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梁某(债务人)应于2025年1月21日前支付22万元,1月28日前支付4万元,2月28日前付清剩余56280元及利息;如逾期,承担违约金6万元;梁某(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协议签订后,梁某(债务人)于2025年1月21日支付22万元、2025年8月11日支付76280元,但未完全按协议时间履行,剩余部分未付。起诉时,货款本金已结清,但利息等未支付。
法院判决:梁某(债务人)支付利息(2022年3月21日至2025年8月10日分段计算)及迟延履行金(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8月10日分段计算),梁某(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老赖欠钱不还”,但背后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执行和解协议签了,却因条款设计不当,导致违约金打水漂!
关键教训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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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不能“画蛇添足”:
梁某(债务人)没按时还钱,济源某公司按协议要了利息、迟延履行金和违约金6万元。但法院为啥驳回违约金?因为法律不允许“重复索赔”!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已覆盖了损失,再要违约金就等于让债务人“付双份钱”,明显不合理。很多企业签和解协议时,为“震慑对方”乱加高额违约金,结果反而因条款无效白忙活。
企业该怎么做?- 和解协议中,只明确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如“按月利率0.5%”),避免同时写违约金。如果非要约定违约金,必须写明“违约金包含在总损失内,不与利息重复计算”,否则法院大概率不支持。
- 重点检查协议是否“算总账”:货款、利息、迟延履行金加起来是否合理?别像本案原告,本金都还清了还追加违约金,反而让法院觉得“得寸进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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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条款要“一针见血”:
本案中梁某(担保人)为啥要连带还钱?因为他签协议时白纸黑字写“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很多企业签担保条款时,只写“某某负责”,结果对方耍赖说“我只担保本金,不担保利息”,最后钱要不回来。
企业该怎么做?- 担保人必须写全名+身份证号(像本案梁某乙留了身份证复印件),并明确担保范围:“包括货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 每次催款保留书面证据:微信、短信说“请按协议X月X日还款”,比口头催债更有力。本案原告能胜诉,就靠和解协议和支付记录“铁证如山”。
一句话总结:和解协议不是“免责声明”,而是新合同!签之前务必确认:条款不重复、担保无漏洞、证据留齐全。否则,赢了官司也难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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