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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即视为公司行为-济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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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486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济源某有限公司2013年时因缺乏流动资金致使生产经营困难,辖区政府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向该公司出借资金。其中,王某、苗某分别向济源某有限公司出借款项100000元、50000元,济源某有限公司接收款项后向二人出借收据并加盖公司印章,约定月息二分。后王某、苗某需取出款项,经时任济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同意,原告李某代替该公司向王某、苗某家属全额支付150000元借款。2016年10月30日,郭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该借款由2013年借条转借,共欠175000元(本金150000元+利息25000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利息调整为月息一分,并注明“出借人:李某,借款人:郭某”,借条上加盖济源某有限公司印章。此后,因济源某有限公司经营困难未还款,李某起诉要求偿还351750元。
法院判决:济源某有限公司偿还李某175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2016年11月1日至清偿日的利息);驳回李某对郭某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签字盖章别“甩锅”给个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老板签字盖章=公司借钱,公司必须还钱!
法院为啥不认郭某个人责任?关键就两点:

  1. 身份对了:郭某打借条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2022年任职),不是以“郭某”私人身份借钱;
  2. 用途对了:钱用在公司经营上(政府组织借款解企业困难),盖的又是公司公章。
    法院直接认定:这是郭某代表公司干活,后果该公司扛!哪怕借条写“借款人:郭某”,只要盖了公司章,公司就得兜底。

企业怎么避雷?记住三招:
公章是“命门”,别乱盖!
公司章一盖,白纸黑字变“公司行为”。案例中郭某随手盖章,公司背上17万债务。建议: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凡借款、合同必须经财务、法务双审核,禁止法定代表人“个人感情用章”。

老板≠公司,权限要写清!
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本人”,但对外签字盖章极易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建议:在公司章程里明确写清老板权限范围(比如“单笔借款超10万需股东会批准”),避免老板“好心帮忙”却让公司背债。

钱进公司账,别走个人口袋!
本案中李某代付借款给王某、苗某,钱没进公司账户,但因政府协调+公司盖章收据,法院仍认公司借款。血泪教训:所有经营资金必须走公司对公账户!个人垫资必须签三方协议,写明“仅为代付,不产生新债权”。

一句话总结:企业公章不是橡皮图章,老板签字不是个人游戏——规范用章、明确权限、公私分账,才能把“老板行为”和“公司责任”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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