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后,卖方仍可依据买卖合同追讨货款-巩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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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1民初354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原告巩义市某石厂陆续向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供应货值共计423,884元的微晶中高铝球;其间,被告分别于2021年2月5日、2022年1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503.9元、58,808元货款,被告又分别于2021年2月6日、同年7月14日以背书给原告三张面额合计364,571.1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对价货款。前述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陆续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均遭到拒付。原告称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前述面额为75,686.08元汇票对应的款项转至原告银行账户,另外两张汇票对应的款项共计288,885.02元,被告仍未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向原告巩义市某石厂支付剩余货款288,885.02元,并从2022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利息直到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由被告承担。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货款,不等于债务“一笔勾销”!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把汇票背书给卖方,自己的付款义务就结束了。但法院明确说了:如果买卖合同里没写清楚“汇票交付后原债务消灭”,一旦汇票到期被拒付(比如银行没钱兑付),卖方完全可以“翻旧账”,直接按原来的买卖合同要回货款。
对企业来说,这风险可不小:
- 对买方(付款方):你以为用汇票“搞定”了货款,结果汇票被拒付后,还得再付一遍钱,甚至要额外赔利息。就像本案中,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为背书了汇票就完事,最后反而多掏了近30万元货款+利息。
- 对卖方(收款方):虽然看似占理,但如果合同约定模糊,可能陷入“票据追索”和“合同追讨”的两难选择,耽误回款时间。
实操建议,三招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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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须写清楚“汇票交付即消灭原债务”:
比如直接加一句:“买方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自汇票背书交付之日起,原买卖合同项下对应金额的付款义务即告消灭。” 这样万一汇票出问题,也是卖方自己找开票银行或前手追责,和你无关。 -
卖方收汇票时别“认命”,先查信用:
接收汇票前,用“企查查”“天眼查”查查出票人或承兑人的信用记录。如果对方是小公司或行业风险高(比如地产、贸易类),干脆要求部分现金+部分汇票,别全押在一张纸上。 -
拒付后别慌,选对“武器”维权:
汇票被拒付时,卖方有两个选择:- 走票据追索:直接告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效率高,但可能扯皮多);
- 走买卖合同:像本案原告一样,直接按原合同要钱(胜诉快,但需证明汇票未兑付)。
重点:千万别在汇票问题没解决前,就签收“货款已结清”这类文件!
一句话总结:汇票不是“免死金牌”,合同约定才是“护身符”。企业签合同时多花5分钟写清楚付款条款,能省下90%的官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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