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桐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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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86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4年1月8日,桐城市龙眠街道某郊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郊居委会")与桐城市帝某有限公司、钟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实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5年(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年租金20万元,另需代还前任承包人汪某借款13万元。合同到期后,帝某公司累计拖欠租金389400元。
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帝某公司实际占用房屋期间,应支付租金66666元但未支付。
2018年11月16日,桐城市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帝某公司、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5年(2018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年租金27万元。但帝某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租金。
2020年5月15日,四某房地产公司将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某郊居委会。
经法院核实,帝某公司下欠租金总计703566元(后扣除3425元招待费,实际为700141元)。帝某公司是钟某独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钟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何某在2015年11月16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担任帝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法院判决结果:
- 帝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某郊居委会租金700141元及利息;
- 钟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某郊居委会要求何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起看似普通的房租拖欠案,却藏着一个让企业主"血本无归"的大坑!让我们用大白话解读其中的关键风险点:
1. "一人公司"等于"个人腰包"?关键在财产独立
帝某公司是钟某独资的"一人公司",法院判决钟某要为公司欠款"连带买单",原因很简单:钟某无法证明公司钱和自己的钱是分开的。很多小老板以为注册个公司就万事大吉,实际上如果公司账户和个人微信、支付宝混用,或者用个人卡收公司货款,一旦公司欠债,法院就会认为"财产混同",老板必须用个人房产、存款来还债!企业提醒: 无论公司大小,务必做到"公私分明"——开立独立对公账户,避免个人与公司资金往来,定期做财务审计并保存凭证。
2. 管理层签字=个人担保?关键看行为性质
何某作为钟某丈夫,在帝某公司当高管并签过还款承诺书,但法院没让他赔钱。因为他在工作期间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不是以个人名义担保。企业提醒: 管理层代表公司签字时,务必在落款处注明"职务行为"(如"法定代表人:钟某"或"授权代表:何某"),避免写成"本人承诺:何某",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担保。
3. 房屋"实际交接"比"口头说说"更重要
帝某公司辩称2019年6月已交钥匙,但法院勘查发现:酒店大门被木棍抵住、后门挂锁,实际控制权仍在被告手中。直到2020年12月原告上锁才视为实际收回。企业提醒: 退租时必须三方(出租方、承租方、物业)现场清点并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拍照留存房屋状态,避免"我以为你收走了"的扯皮。
4. 旧账转让要"打包清楚"
四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某郊居委会时,明确包含2018年8-11月的租金,但帝某公司试图用代前任付的27万元抵扣新账,法院没支持。因为代付款发生在旧合同期间,与新合同无关。企业提醒: 债权转让务必书面列明包含的具体债权(如"含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租金"),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特别提醒:一人公司的"死亡陷阱"
据统计,70%以上的一人公司股东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而被判连带担责!建议企业主:
- 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并保留报告
- 严禁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
- 大额资金往来必须备注"借款"并签协议
- 重大决策留痕(如股东决定书)
作为企业主,别让"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一个简单的财务混同,可能让你辛苦打拼的房产、存款都搭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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