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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桐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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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881民初495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中沙溪社区蓝莓包装车间”项目,2022年7月14日与桐城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J0-商品砼供应合同》,约定由桐城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桐城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约供货,但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51192.2元。此外,2021年5月,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丁某以公司名义要求桐城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另一项目供应混凝土,供货后欠款85965.32元,丁某于2021年6月18日签字确认欠款金额。截至2023年1月16日,双方总结算确认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累计欠款137157.52元。另查明,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一人公司),金某持有100%股权。

法院判决: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货款137157.52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金某作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欠钱不还”的简单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经营中极易被忽视的致命风险——一人公司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许多老板以为注册公司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分开的,亏了最多损失注册资本。但本案中,金某作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无法证明“公司钱和自己的钱是分开的”,最终要拿个人积蓄替公司还债!

风险点1:一人公司股东“自证清白”责任重
《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现实中,很多老板随意用公司账户支付个人开销(比如买车、交房贷),或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导致财产混同。本案中金某全程缺席庭审,自然无法提供财务分离证据,法院只能判他“连坐”。
企业应对:

风险点2:员工签字确认=公司认账,管理漏洞成“催债证据”
本案中,员工丁某两次签字确认欠款(包括非合同项目的供货),法院直接认定为公司行为。很多企业以为“没盖公章就不算数”,但法律规定:员工以公司名义签约、对账,只要属于职务范围,公司就得认账!
企业应对:

风险点3:合同利息约定≠实际能拿到
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计算逾期利息,但法院认为过高,直接调低至LPR的1.5倍(目前年化约3.45%)。很多企业合同里乱写“天价违约金”,打官司时反而一分不被支持。
企业应对:

结语
企业经营中,90%的法律风险源于“习惯性操作”——老板随手签字、财务混用账户、合同模板多年不更新。本案中若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规范管理财产,金某本可避免倾家荡产。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事前筑防线:定期审查合同漏洞、隔离公私财产、培训员工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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