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满后发包方无理由拖延支付质保金将承担法律责任 - 天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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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181民初23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6日,南京某公司与天长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天长某公司将位于天长市千秋大道与园林路交口的某广场一号地块住宅外墙保温与涂料一体化工程发包给南京某公司承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竣工结算后按比例数一次性扣除,返还时不计利息;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分二年、五年期;保修金结算比例为第二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50%,五年期满或延长期满后一个月内付50%;工程保修款结算时必须经过工程技术部门和物业公司(商管公司)签字认可,扣除工程技术部门和物业公司(商管公司)垫付的维修费用和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承包人未按要求维修时指定单位的维修费用及违约金后,一个月内支付;所有结算需加盖天长某公司结算审定章后生效。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2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此后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总价为5052720.69元。案涉工程首期质保期于2023年12月20日届满,首期质保金金额为126318.02元(5052720.69元×5%×50%)。因天长某公司未支付上述首期质保金,故南京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天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南京某公司首期质保金126318.02元及利息(以126318.02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件看似简单,却给很多企业敲响了警钟:质保期届满后,发包方不能以"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无限期拖延支付质保金。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工程质量是不是真的没问题?万一以后出问题谁来修?"所以就想拖着不给质保金。但法院在这个案子中明确表示:质保期就是质保期,到了时间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需要维修的问题,就必须按约支付质保金。
具体来说,本案中有三个关键点值得企业注意:
第一,合同约定必须明确可操作。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工程保修款结算时必须经过工程技术部门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等前置条件。但法院认为,这些条件不能成为发包方无限期拖延的借口。如果发包方认为有质量问题需要扣款,必须提供具体、明确、已被确认的维修记录和费用凭证,不能仅以"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
- 明确约定质保金支付的具体流程和时限
- 规定发包方提出维修要求的时限和方式
- 约定发包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视为无质量问题
第二,证据意识至关重要。
本案中,法院既没有采信原告单方制作的质保金支付确认单,也没有采信被告单方制作的维修通知函。为什么?因为这些都只是"自己说自己的",缺乏对方确认。这告诉我们:
- 任何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通知、维修要求,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并保留送达证据
- 维修过程要有双方签字确认的记录
- 费用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 不要等到打官司才想起收集证据,日常管理就要规范留痕
第三,质保期届满后应及时处理。
本案中,质保期于2023年12月20日届满,但天长某公司拖到2024年5月原告起诉才处理,白白多付了利息。企业应当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
- 明确记录每个项目的质保期起止时间
- 在质保期届满前1-2个月主动与承包方对接
- 如有问题及时提出并协商解决
- 无问题则按时支付,避免产生额外利息和诉讼成本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拖一拖"没什么,但本案中天长某公司不仅付了质保金,还要额外支付近5000元的诉讼费用和利息。按3.45%年利率计算,12万多元本金每天就要多付约12元利息,拖得越久损失越大。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看到类似的纠纷。建设工程领域质保金纠纷占我们处理案件的30%以上,而90%的败诉方都是因为证据不足或流程不规范。建议企业:
-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不要签完合同就扔在一边,要有人专门跟踪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时间节点;
- 规范工程验收流程:验收时就要对可能存在的小问题记录在案,避免日后扯皮;
- 及时处理质保问题: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包方维修,并保留完整记录;
- 定期清理"僵尸"质保金:对已过质保期且无争议的项目,及时支付质保金,避免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质保金本是为保障工程质量而设,但不应成为企业间互相"扯皮"的工具。依法依约及时支付质保金,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诚信经营的体现。只有双方都遵守规则,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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