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性用工也构成劳动关系,企业不能逃避工伤责任-当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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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案号:(2024)皖0521行初6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马鞍山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环保塑料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023年11月11日,马鞍山某公司与邵某贵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23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试用期自2023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止,担任粉料岗位工作,合同同时对工资标准、发薪日等进行了约定。2023年11月29日邵某贵在马鞍山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医院诊断,邵某贵伤情为:前臂创伤性切断(右前臂)。马鞍山某公司出具《工伤证明》一份,载明邵某贵系马鞍山某公司员工,于2023年11月29日在生产车间从事生产劳动时,右手手掌至手臂前端处被机器搅碎,造成右手至手臂前端永久缺失。2024年1月18日当涂县某派出所出具接处警证明一份,报警人吴某英称其丈夫邵某贵在马鞍山某公司工作时受伤,民警现场了解,公司负责人承认邵某贵在公司受伤,经民警现场调解,公司负责人答应积极配合吴某英处理。后邵某贵向当涂县某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马鞍山某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处盖章同意。2024年3月6日当涂县某局受理申请后向马鞍山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4年4月24日,马鞍山某公司向当涂县某局提交意见一份,称马鞍山某公司虽与邵某贵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邵某贵系不定期到公司从事短暂的劳务工作,与公司之间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每次来公司时间都很短暂,活动较公司职工自由,未受公司制度约束。2024年5月5日,当涂县某局作出马鞍山(当涂)认定某号《某决定书》,认定邵某贵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向双方送达了《某决定书》。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马鞍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企业需要为邵某贵的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等费用。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很多企业老板都抱着侥幸心理:"招的是临时工,出了事不用负责",结果像本案中的马鞍山某公司一样栽了大跟头!这个案例揭示了三个致命误区,企业必须警惕:
误区一:签了劳动合同却当"临时工"用
马鞍山某公司与邵某贵签的是《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和工资标准,这在法律上就是标准的劳动关系。企业事后辩称"只是季节性临时工",但法院只看白纸黑字的合同。就像你租房子签了1年合同,房东不能因为你只住了3个月就说"这是临时借住"。企业启示: 如果真想用临时工,必须签《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构成劳动关系"。
误区二:自己打自己脸,留下铁证
本案最致命的是,企业自己出具了《工伤证明》,还让负责人在警察面前承认员工是在公司受伤的。这就好比小偷被抓时亲口说"是我偷的",事后想反悔,警察会相信吗?企业启示: 员工受伤后,千万别急着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更不要随便出具《工伤证明》。应该先调查事实,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留下对己不利的证据。
误区三:说"不是工伤"却拿不出证据
法律规定,如果员工说是工伤而企业说不是,举证责任在企业。马鞍山某公司只是口头说"他是临时工",却拿不出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自然要败诉。企业启示: 即使是短期用工,也要做好入职登记、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出事后这些材料就是你的"救命稻草"。
企业防范三招:
- 合同要签对:临时性工作必须签《劳务合同》,明确约定"按次/按量结算报酬,不适用公司规章制度"。
- 管理要规范:即使是1天的临时工,也要做安全培训并签字确认,保留工作照片或视频。
- 风险要转移:对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特殊用工,务必购买雇主责任险,500元保费可能避免10万元赔偿。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有证据"。企业在用工管理上多花1小时,就能避免日后几十万的赔偿损失。别让"临时工"变成"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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