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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前先查清签约公司名称,否则白跑一趟 - 仙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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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4民初153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7月14日,肖某作为投保人与中国某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乙中心支公司)签订安行宝(庆典版)两全保险、祥宁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等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其女儿刘某吟。其中安行宝保险约定:若被保险人步行时被机动车碰撞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10倍赔付(每份10万元);祥宁幸福保约定意外身故赔付11万元。肖某于2021年7月20日缴纳了全部保费。
2022年2月12日5时49分,刘某吟在沪蓉高速公路车行道内穿行时,被多辆轿车连续碾压,当场死亡。湖北高速交警认定刘某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肖某向某乙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仅支付安行宝保险金2812.8元,并拒赔祥宁幸福保的11万元。
肖某等四人(刘某吟父母、配偶及女儿)认为签约对象是中国某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乙仙桃支公司),于是将某乙仙桃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00万元和11万元保险金。
法院判决:驳回肖某等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管好“合同主体”这道门,否则风险自担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拒赔”,实则是企业内部管理漏洞惹的祸。法院不支持原告的关键原因很简单:原告告错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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