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前先查清签约公司名称,否则白跑一趟 - 仙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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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4民初153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7月14日,肖某作为投保人与中国某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乙中心支公司)签订安行宝(庆典版)两全保险、祥宁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等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其女儿刘某吟。其中安行宝保险约定:若被保险人步行时被机动车碰撞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10倍赔付(每份10万元);祥宁幸福保约定意外身故赔付11万元。肖某于2021年7月20日缴纳了全部保费。
2022年2月12日5时49分,刘某吟在沪蓉高速公路车行道内穿行时,被多辆轿车连续碾压,当场死亡。湖北高速交警认定刘某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肖某向某乙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仅支付安行宝保险金2812.8元,并拒赔祥宁幸福保的11万元。
肖某等四人(刘某吟父母、配偶及女儿)认为签约对象是中国某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乙仙桃支公司),于是将某乙仙桃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00万元和11万元保险金。
法院判决:驳回肖某等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管好“合同主体”这道门,否则风险自担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拒赔”,实则是企业内部管理漏洞惹的祸。法院不支持原告的关键原因很简单:原告告错了对象。
- 问题出在哪?
肖某签合同时,实际签约方是“潜江中心支公司”,但理赔时却找“仙桃支公司”要钱。就像你去A超市买东西,发票开的是A超市,结果商品坏了却找B超市索赔——法院当然不认。
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这类分支机构多的行业)常犯两个错误:- 签约时“糊里糊涂”:业务员为冲业绩,可能口头承诺“我们公司全湖北都管”,却没明确写清具体是哪个中心支公司签约;
- 系统“张冠李戴”:客户缴费后,内部系统未准确记录签约主体(本案中缴费到仙桃支公司账户,但合同归属潜江支公司),导致理赔时扯皮。
- 企业如何防范?
- 签约环节“三确认”:
① 确认合同盖章单位名称(必须和营业执照一致,例如“潜江中心支公司”不能简写为“湖北分公司”);
② 确认系统自动关联签约主体(缴费账户、电子保单均需带具体分支机构名称);
③ 给客户发送短信/邮件时,务必写清“您的保单服务方为XX中心支公司”。 - 日常管理“两避免”:
① 避免让业务员口头承诺“全省通赔”——必须书面注明服务范围;
② 避免内部系统混用主体(例如仙桃支公司不能代收潜江客户的保费)。
一句话总结:合同主体是法律“身份证”,写错一个字,百万赔偿可能打水漂。企业千万别为省事忽略这一步,否则客户一告就输,还赔上口碑。
- 签约环节“三确认”: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常遇到类似咨询:客户因主体错误索赔无门,企业却抱怨“明明收了钱”。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堵住这类漏洞,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服务——您可先试用基础合同审核服务,满意后再签约付款,从源头避免“告错对象”这类低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