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按约定顺序实现担保权-仙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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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610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月12日,印某与湖北仙桃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解放支行签订了编号为仙农商2022LP借-009《个人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品种为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经营;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借款金额为5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借款利率为6%,LPR加点数值为135;利率类型为浮动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款日为20日;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的(含提前到期借款),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未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同日,印某与解放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22LP抵-009《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为解放支行依据其与印某于2022年1月12日签订的合同;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抵押人同意以印某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主债务人未予清偿的,印某、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
当日,双方对印某位于仙桃市街道号期号楼室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22年1月8日,周某向解放支行出具书面《保证责任承诺书》,并在《签订承诺书风险提示》阅读人栏签名。2022年1月12日,周某与解放支行签订了编号为仙农商2022LP保-009《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
2022年1月13日,解放支行向印某发放贷款500000元。印某于2022年11月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5年3月11日,印某下欠借款本金472956.08元、利息59685.29元、欠本罚息8978.86元,合计541620.23元。
法院判决结果:
- 印某需返还湖北仙桃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2956.0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 该公司对印某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周某对印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当一笔借款既有物的担保(如房产抵押)又有人的担保(如保证人)时,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担保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约定优先原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本案中,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都明确约定了"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因此湖北仙桃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先执行印某的抵押房产,也可以选择先要求周某承担保证责任,甚至可以同时主张。周某辩称"不知道合同内容",但法院认为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即视为认可合同内容,该辩解不成立。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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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贷款方(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这样在借款人违约时,您可以灵活选择最有利的追偿方式,不必先执行抵押物再找保证人,大大提高了债权实现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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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借款方或担保方:签署任何合同前务必认真阅读全部条款,特别是关于担保责任和实现顺序的约定。不要轻信"只是走个形式"的说辞,一旦签字就代表您认可了合同全部内容。周某就是因为没仔细看合同,稀里糊涂就承担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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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证人:要特别注意"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本案中周某签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她还钱,而不需要先找借款人印某或者先处置抵押房产。如果您不想承担这么重的责任,应当在签约前明确表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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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每份合同都能妥善保存并能随时调阅。本案中,湖北仙桃某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提供完整的合同证据链,是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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