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签字结算即对公司有效,个人抵账协议不能免除公司债务-仙桃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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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71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仙桃市某砼建材有限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砂浆的生产销售。湖北某建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接爱普天瑞公馆工程需要,向仙桃市某砼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双方于2019年9月28日在调价表上签字盖章,约定了各类商品混凝土的单价、运费等事宜。仙桃市某砼建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0月2日、2019年10月3日将混凝土送至爱普天瑞公馆工地。2019年11月28日,双方补签《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计划方量300立方米;湖北某建建设有限公司指定施工现场负责人张某道签收货物;结算方法为2019年11月底付清货款;逾期支付货款的,每日按应付货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仙桃市某砼建材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湖北某建建设有限公司加盖爱普天瑞公馆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张某道签字。截至2024年12月4日,仙桃市某砼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某道对账确认,向爱普天瑞公馆工程运送混凝土312立方米,货款共计150970元。此后湖北某建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湖北某建建设有限公司在10日内向仙桃市某砼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970元,并从2024年12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同时,湖北某建建设有限公司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659.70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公司员工代表公司签的字、结的账,公司必须认账;员工和对方老板私下用房子抵货款的“个人协议”,不能当成公司不付钱的理由。
为什么这么说?
- 张某道是湖北某建建设有限公司在合同里明文指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他签字确认收货和对账的行为,法律上就代表公司。就像你让前台小王签收快递,快递丢了不能怪小王,公司得负责一样。
- 湖北某建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公司老板荣某兵(仙桃市某砼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和张某道个人签了“用货款抵房款”的协议。但法院发现,这个协议是荣某兵和张某道私下写的欠条,既没盖公司公章,也没提公司名字,纯属两个人的“私事”。公司想用这个抵掉15万多的货款?不行!法律只认“公司行为”,不认“个人行为”。
对企业老板的提醒:
- 员工签字要盯紧:给员工签合同、收货、对账的权限时,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比如在合同里注明“指定张三为负责人”)。别让员工随便签,签了公司就得兜底!
- 个人和公司要分清:员工和客户老板私下谈生意(比如用货款换房子),必须让双方公司盖章确认。否则就像本案,老板们玩“抵账游戏”,最后公司还得赔钱又付违约金。
- 证据要完整:湖北某建建设有限公司拿不出公司盖章的抵账协议,只有一张个人欠条,法院直接不认。以后做任何交易,记得留好公司公章文件、送货单、对账单——手机拍个照也比啥都没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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