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期满未归还设备视为不定期租赁保证人需继续担责-宜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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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民终6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刘某余因承接宜都交投金科府工程部分劳务,与宜都市某建筑服务部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某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宜都交投某项目经理部在合同尾部担保方处加盖印章。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租赁钢架管、扣件等建筑器材,实际数量以发货单为准,租赁期间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租赁期间届满未归还租赁物视同仍承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退租时承租人需提前十天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合同第四条约定各类器材成本价值计算标准、租金每日单价;合同第五条约定承租人应于每月28日支付租金,未按时支付的,每天按应缴租金的3‰加收违约金,如逾期60天不交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合同第九条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承租方未归还租赁物,则出租方可视同租赁物已被丢失而有权要求赔偿,但赔偿款支付前因承租方仍需按租金标准支付实际占用费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某建筑服务部依约陆续提供了建筑器材,某公局集团公司、刘某余使用后返还了部分器材并支付了部分租金。刘某余于2022年4月30日对原告出具的《长风系列软件租金结算清单》核对后签字确认,清单载明仍在租未返还的器材数量。某建筑服务部于2022年8月15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局集团公司、刘某余支付已返还器材的下欠租金,2022年10月28日庭审中,经某建筑服务部询问未返还器材如何处理,某公局集团公司、某建筑服务部表示因工期延长需继续使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服务部与刘某余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属生效合同,刘某余应依约支付租赁费并承担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某公局集团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审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2)鄂058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余支付下欠租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合计2055482.13元,以下欠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并判决某公局集团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该案经二审,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2023)鄂05民终239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生效后,某建筑服务部代理人于2023年10月9日向刘某余、某公局集团公司作出《律师函》,内容为告知刘某余、某公局集团公司尽快确认是否继续承租未返还器材及核对数量,并通知刘某余、某公局集团公司于收件后七日内与某建筑服务部方商议前期、后期租金费用支付事宜,承租方于2023年11月7日将《律师函》进行转发。经某建筑服务部催促,刘某余、某公局集团公司陆续返还部分器材,最后一次返还时间为2023年11月7日。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余返还某建筑服务部建筑器材或按成本价值支付赔偿款;刘某余支付租金730551.46元、律师费50000元,并自202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某公局集团公司就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对刘某余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未归还设备,出租人也未要求返还,合同就转为不定期租赁,保证人需要对后续产生的租金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很多企业可能认为,租赁合同期限一到,保证责任就结束了。但本案告诉我们,这种想法大错特错!法院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未归还租赁物视同仍承租,合同继续有效",这意味着只要设备没还完,租金就一直在产生,保证人就得继续担责。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暴露了几个关键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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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漏洞风险:本案中,某公局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部在合同上盖章提供担保,但后来发现可能是"公章盗用"。很多企业对项目部印章管理不严,导致项目部随意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最终企业要"背锅"。风险防范建议: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制度,明确项目部印章不能用于对外担保,对所有对外签署的担保文件必须由公司总部统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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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模糊风险:本案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未归还租赁物视同仍承租",但没有明确约定不定期租赁的终止条件和租金支付期限。这给了出租人很大操作空间,导致租金持续计算,保证责任无限期延长。风险防范建议: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在多少天内必须返还设备,否则按什么标准计算超期费用;同时要明确约定不定期租赁的终止程序和租金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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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计算误区:很多企业认为保证期间从原合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但本案法院认为,因为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所以保证期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履行的"宽限期"届满开始计算,而起诉之日就视为宽限期届满。风险防范建议:企业作为保证人时,一定要在担保条款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和起算点,最好约定"保证期间自原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X个月",避免因合同转为不定期而延长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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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应对风险:本案中,当出租人第一次起诉时,某公局集团公司已经知道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设备返还问题,导致后续租金不断累积。风险防范建议:一旦发现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企业应主动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尽快解决租赁物返还问题,避免损失扩大。不要以为"走法律程序"就能拖延解决问题,最终只会让损失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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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应对不当风险:本案中,收到律师函后,某公局集团公司没有明确表示不再承租,而是继续使用部分设备,这被法院视为同意继续租赁。风险防范建议:收到类似函件,企业应立即组织法务或律师研究,明确回复是否继续承租,不要模棱两可。如果决定不再使用,应书面通知出租人接收设备,并保留证据。
特别提醒建筑类企业:工程延期很常见,但设备租赁不能跟着"无限延期"!一定要在合同中设置明确的终止条款,并建立设备使用跟踪机制,一旦工程结束就立即启动设备返还程序,避免陷入"不定期租赁"的泥潭。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案件,都是因为企业对租赁合同和担保责任认识不足造成的。一个看似简单的设备租赁,可能因为合同条款不完善、管理不规范,让企业背上数百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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