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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办登记不等于协议无效 - 宜都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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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19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4月3日,被告汪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宜都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万元,约定2014年9月30日到期,由黄某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汪某逾期未还。2015年1月26日,原告宜都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汪某、被告陈某、黄某、宜都某源矿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汪某将挂靠于陈某名下的宜都某源矿业有限公司10%股权(价值5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35万元,剩余15万元归实际出资人杨春所有。协议第二条明确:股权可由黄某或宜都某源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股权证明,或通过寻找新股东变现后支付。
另查明:1、宜都某源矿业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8日,股东为欧阳从洋、陈某、何光明、黄某四人;2、汪某是该公司实际投资人,其10%股权(50万元)挂靠在陈某名下,陈某仅为名义股东;3、2015年1月26日协议签订后,其他股东均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宜都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不支持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三、核心观点:股权转让手续未完成≠协议无效,企业务必重视内部程序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原告以为没办工商登记或没拿到股权证明,协议就“自动失效”,想直接解除合同。但法院明确指出,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取决于工商登记或股权证明是否办完,而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

一句话提醒:股权转让不是“走过场”,股东内部同意是“命门”!手续可补办,程序一漏就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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