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办登记不等于协议无效 - 宜都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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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19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4月3日,被告汪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宜都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万元,约定2014年9月30日到期,由黄某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汪某逾期未还。2015年1月26日,原告宜都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汪某、被告陈某、黄某、宜都某源矿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汪某将挂靠于陈某名下的宜都某源矿业有限公司10%股权(价值5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35万元,剩余15万元归实际出资人杨春所有。协议第二条明确:股权可由黄某或宜都某源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股权证明,或通过寻找新股东变现后支付。
另查明:1、宜都某源矿业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8日,股东为欧阳从洋、陈某、何光明、黄某四人;2、汪某是该公司实际投资人,其10%股权(50万元)挂靠在陈某名下,陈某仅为名义股东;3、2015年1月26日协议签订后,其他股东均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宜都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不支持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三、核心观点:股权转让手续未完成≠协议无效,企业务必重视内部程序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原告以为没办工商登记或没拿到股权证明,协议就“自动失效”,想直接解除合同。但法院明确指出,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取决于工商登记或股权证明是否办完,而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
- 为什么协议有效?
根据《公司法》,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他们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案中,汪某的股权虽挂靠在陈某名下,但协议签订时,陈某、黄某等股东都签字同意,其他股东也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程序完全合法。没办工商登记只是“手续问题”,不影响协议本身生效。就像你买了房子没过户,合同依然有效——不能因为没过户就否认买卖关系。 - 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 别只盯“工商登记”,先抓“股东同意”:
很多企业误以为股权转让必须办完工商变更才算数,其实大错特错!工商登记只是对外公示,核心是内部程序:必须书面通知所有股东、取得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比如签放弃声明)。本案原告吃了亏,就是只关注“证明没拿到”,却忽略了股东已合法同意的关键事实。 - 协议写清楚“替代方案”:
本案协议第二条很聪明——约定“可出具股权证明,也可变现支付”。这避免了因登记延迟导致的僵局。企业签协议时,务必细化履行方式(例如:“若30日内未办登记,则以现金补偿”),别留模糊空间。 - 挂名股东风险要提前堵住:
汪某的股权挂靠在陈某名下,极易引发权属纠纷。企业应定期清理“代持”情况,要求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签书面协议,明确权利归属,避免日后扯皮。
- 别只盯“工商登记”,先抓“股东同意”:
一句话提醒:股权转让不是“走过场”,股东内部同意是“命门”!手续可补办,程序一漏就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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