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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未缴纳版权费播放歌曲将面临法律风险-汉江侵害作品放映权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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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案号:(2018)鄂96民初14-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2月25日晚上10点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的工作人员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陪同下,来到潜江市谷某有限公司(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69号,门头显示为"台北谷音纯K")的A19号包房。他们作为普通消费者点播了73首歌曲,包括《醒你》《Paradise》《可否冲破》《3-7-20-1》等。公证员现场用摄像机记录了点播过程,录像显示屏幕上有"欢迎光临台北谷音纯K"的字样。

音集协提供的证据显示,这些歌曲的著作权属于滚石某乐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2年3月6日与音集协签订合同,授权音集协管理这些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并允许音集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潜江市谷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斌辩称:1.公司没有侵权;2.音集协不是适格原告;3.索赔金额没有计算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定,谷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播放了这73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音集协的放映权。虽然谷某公司辩称发票显示销售方是"潜江市金碧辉煌夜总会",但结合包房内滚动字幕、银联交易凭证和名片等证据,可以确认侵权行为发生在谷某公司。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潜江市谷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其KTV点歌系统中删除这73首歌曲,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7668元(平均每首约516元),同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三、KTV经营者必须注意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给所有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播放歌曲不是"免费午餐",必须依法取得授权并缴纳版权费

很多经营者可能认为:"我买了点歌设备,里面自带歌曲,我当然可以播放",或者"这是设备商的问题,跟我无关"。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场所经营者是直接责任人。你经营的场所里播放了未授权歌曲,你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提醒以下三点风险:

  1. "我不知道要交版权费"不是免责理由
    法院认为,作为专业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知道播放音乐需要获得授权。谷某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明侵权",但公证录像等证据充分证明了侵权事实。很多KTV以为发票抬头与公司名称不完全一致就能逃避责任,但本案中法院通过包房内的滚动字幕、消费凭证等多方面证据锁定了侵权主体。

  2. 赔偿金额可能远超预期
    音集协原本要求每首歌赔偿2000元,虽然法院最终酌定为每首516元,但73首歌曲累积赔偿近4万元,加上诉讼费,总成本不低。如果被大规模起诉,小型KTV可能面临生存危机。要知道,一首歌的年度版权使用费通常只需几十到几百元,远低于侵权赔偿。

  3. "先侵权后付费"的思维很危险
    有些经营者抱着侥幸心理:"先播放着,等音集协找上门再说"。但一旦被起诉,除了要补交版权费,还要支付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等额外成本。本案中,音集协为取证花费了900元公证费(28家KTV分摊),这些成本最终都转嫁给了侵权者。

如何防范风险?简单三步走

特别要提醒新成立的KTV:本案被告谷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017年2月就被取证,开业仅3个月就陷入诉讼。开业之初就应完成版权授权,别等"中枪"再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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