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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营合作中垫付款项必须以己方名义支出,否则难以追回-潜江联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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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9005民初21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1月9日,潜江某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与湖北楚某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在潜江市成立潜江某捷车用气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加气站的建设、经营和服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某润公司出资600万元,占60%,楚某公司出资400万元,占40%);出资方式为某润公司以现金出资,楚某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现金出资;楚某公司应在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后30个工作日完成现金出资,在180个工作日内将出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合资公司。某润公司针对双方合作的袁杨路CNG加气站项目,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后,开展了设计、施工、勘探、项目评审等系列工作,以潜江某捷车用气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垫付资金697147.45元。2017年2月27日,潜江某捷车用气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某润公司认为楚某公司违反《合作协议》约定,未在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出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导致《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润公司支出的款项均系以合资公司"潜江某捷车用气有限公司"的名义出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最终判决驳回某润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润公司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所有正在或准备开展联营合作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合作中垫付的费用,必须以自己公司名义支出,否则出了问题很难要回钱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觉得:"反正是为合资公司项目花的钱,以谁的名义付不是付?"但这个案例清楚地告诉我们:当合作出现问题需要打官司时,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证据。某润公司虽然实际垫付了近70万元,但由于所有合同、发票都是以"潜江某捷车用气有限公司"(合资公司)名义签署和开具的,等于把钱"送给"了合资公司,而不是"借给"楚某公司。当某润公司想向楚某公司追偿时,就拿不出直接证据证明这笔钱是楚某公司应该承担的。

企业应当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明确资金性质,区分"垫付"和"出资":在合作协议中必须清楚约定哪些费用由哪一方先行垫付,以及垫付后如何结算。不要模糊地说"共同承担",而要具体到"某润公司垫付的设计费,在合资公司成立后30日内由楚某公司按比例偿还"。

  2. 以己方名义签订合同、保留付款凭证:即使是为了合资公司项目,如果是你方垫付的费用,一定要以自己公司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付款时也用自己公司账户,并在发票上明确注明"为合资公司项目垫付"。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才有证据证明这笔钱不是你对合资公司的出资,而是对方应该偿还的债务。

  3. 预先设置"政府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条款:楚某公司辩称因潜江市政府终止特许经营权导致无法履约。聪明的企业会在合作协议中提前约定:"如因政府政策变动导致土地无法过户,应在30日内协商解决方案,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这样避免事后扯皮。

  4. 建立项目专用财务台账:对合作项目的所有收支,单独建立台账,区分"己方垫付"、"对方垫付"、"合资公司支出"三类,定期双方确认签字。不要等到打官司时才发现账目混乱、无法区分。

  5. 及时止损,不要拖:某润公司从2017年合资公司成立,到2020年才起诉,拖了三年。期间如果及时发现土地过户问题,本可以及早协商解决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四、专业法律顾问的重要性

联营合作本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好方式,但稍有不慎就会陷入"合作容易散伙难"的困境。征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机构,深知企业在合作中的痛点。我们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不仅有极高的性价比,还创新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服务。无论是合作协议起草审查、合作过程风险监控,还是纠纷预防处理,我们都能为企业提供全程护航,让您的商业合作真正实现"风险可控、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