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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擅自变卖法院判归财产须全额赔偿损失-大冶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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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956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判决结果
2009年9月10日,大冶某乙公司与大冶某丙公司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房屋。后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2023年5月11日,法院判决大冶某丙公司需向大冶某乙公司交付位于大冶市号楼梯**部分底层345.75㎡架空层。判决生效后,大冶某丙公司未履行义务,大冶某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7月24日,法院通知查明:该架空层已被大冶某丙公司擅自出售给他人,执行标的物已不存在。双方协商折价赔偿未果,大冶某乙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架空层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市场价值为2450330元(单价7087元/㎡),并支付评估费47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大冶某丙公司需在15日内向大冶某乙公司赔偿损失2450330元,并支付评估费4700元;驳回大冶某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严守法院判决,擅自处置财产将面临全额赔偿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法院判给你的东西,别人不能随便动;法院判给别人的东西,你也不能偷偷卖! 大冶某丙公司以为悄悄卖掉架空层就能躲过去,结果不仅赔了245万多,连评估费都得自己扛。为什么?因为法律有条“铁规矩”:一旦法院判决生效,财产归属就定了。如果你(作为企业)明知这东西该给别人,还偷偷卖掉赚钱,这就叫“不当得利”——相当于你白拿别人的钱,法院必须让你吐出来,还要额外赔损失。

对企业来说,这种风险完全可以避免:

  1. 判决别当“耳旁风”:很多企业觉得“官司打完了就没事了”,结果拖着不执行。本案中,大冶某丙公司如果及时交付架空层,就不会有后续赔偿。记住:法院判决不是商量,是必须遵守的“命令”。
  2. 财产别乱动:就算你对判决有疑问(比如本案中被告说“价格太高”),也得先申请复议或上诉,绝不能擅自卖掉、抵押或转手。一动就违法,赔钱是小事,还可能被罚滞纳金甚至影响企业信用。
  3. 证据要留全:大冶某丙公司质疑评估价,却拿不出证据,法院直接采信了原告的报告。企业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照片、交易记录等,主动申请重新评估,别等法院“提醒”才行动。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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