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将无法获赔-钟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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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881民初50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7月24日,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与彭某爱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彭某爱提供19万元住房贷款,用于购买中福御园房屋,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24日至2023年7月24日。贷款采用浮动利率,逾期罚息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彭某爱以所购房屋(郢中镇校场路与路幢单元层**室)作抵押,双方于2013年8月27日办理抵押登记。
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彭某爱未能按时还款。截至2024年10月29日,彭某爱尚欠本金21348.87元、利息10473.46元、罚息11902.06元。银行起诉要求彭某爱偿还本息、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并主张彭某爱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院判决:
- 彭某爱需偿还银行本息及罚息合计43724.39元,并支付后续罚息与复利;
- 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 驳回银行要求彭某爱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银行未提供实际支付律师费的凭证)。
三、企业必须守住的“证据底线”:费用主张≠能拿到钱!
本案看似是银行“赢了官司却输了一角”,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合同约定了费用承担,不等于法院会支持你的索赔! 核心问题出在律师费上:
- 银行明明在合同里写了“违约方要付律师费”,还找了律所签了风险代理协议(约定前期付3000元),但法院为什么驳回?
- 关键原因:银行只交了委托协议,却没交“钱真的花出去”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发票、律所收款证明——法院要的是“真金白银花掉了”,不是“理论上该花”。
对企业最痛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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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不等于“省心代理”
很多企业为省前期成本,和律所签“打赢再付费”的协议。但若官司赢了却拿不出付款凭证(例如执行阶段才付费),法院会认为“费用还没实际发生”,直接驳回索赔。
→ 防范动作: 即使签风险代理,也要在诉讼中保留阶段性付款证据(如收到执行通知后30日内付款的转账记录),否则等于放弃索赔权! -
合同条款≠免死金牌
银行以为“合同写了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就稳了,却忽略了《民事诉讼法》的硬性要求:主张费用必须“谁主张、谁举证”。没票据?再合理的约定也白搭。
→ 防范动作:- 对外签约时,在费用条款后加一句:“主张方需提供实际支出的合法凭证,否则视为未发生”;
- 内部建立“费用证据包”制度:凡涉及可能索赔的费用(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务必同步保存付款记录、发票、服务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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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小钱”拖垮“大债权”
本案银行为3786元律师费起诉,却因证据不足丢了这笔钱。更可怕的是,若债务人破产,没有优先受偿凭证的费用可能永远拿不回。
→ 防范动作:- 起诉前自查:所有主张的费用,是否每笔都有“付款-服务-结果”完整证据链?
- 重点盯住“浮动费用”:如风险代理律师费、按执行结果计算的评估费——这些最容易因“未实际发生”被驳回。
说人话总结:
企业打官司,“花了钱”和“证明钱花了”同样重要。合同写得再漂亮,不如一张发票实在。下次签法律服务协议时,记得问清楚:“打官司时,你能给我开什么票?什么时候开?”——这不是抠细节,是守住你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