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商品必须提供完整合法来源证明才能免责-荆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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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19)鄂08民初6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河北某元智汇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元公司”)拥有“六个核桃”“养生智汇”等注册商标,其中“六个核桃”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通过央视等媒体长期投放广告,产品在全国销量领先。
2018年1月3日,钟祥市旺某隆购物广场(经营者陈某)从襄阳山某副食商行(经营者刘某林)处购买了10箱“原浆核桃”饮料(单价20元),商品外包装突出标注“原浆核桃”“养生原浆核桃露”字样。2018年3月29日,某元公司通过公证在钟祥市旺某隆购物广场购买到该产品,发现其包装使用了蓝色背景、白色字体、均匀排列的“原浆核桃”标识,与某元公司的“六个核桃”商标高度相似;同时“养生原浆核桃露”中的“养生”二字,也模仿了某元公司“养生智汇”商标的特殊字体和布局。
法院经比对认为:被诉产品与某元公司商标核定商品类别相同,标识在字形、颜色、排列方式上几乎一致,易使普通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判决结果: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襄阳山某副食商行和刘某林赔偿某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钟祥市旺某隆购物广场因证明合法来源无需赔偿;驳回某元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教训:销售商不能仅凭“不知情”逃避责任,必须用证据链证明“商品合法取得+说明真实来源”,否则照样要赔钱!
本案中,钟祥市旺某隆购物广场(小超市)和襄阳山某副食商行(批发商)都卖了侵权商品,但结局截然不同:
- 小超市免责原因:提供了2018年1月的进货单、银行转账记录,清晰显示从襄阳山某副食商行购买了10箱“原浆核桃”,证据链完整,法院认可其“不知情且来源合法”。
- 批发商败诉原因:虽提交了与生产厂家的销售合同,但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7月)晚于侵权商品销售时间(2018年1月),且合同未写明“原浆核桃”具体商品。法院认为:事后补的合同不能证明当时卖的商品合法,等同于“来源不明”,必须赔偿。
企业必须牢记的3条保命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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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凭证要“四要素齐全”
别再用“其他食品饮料”糊弄!每次进货单必须写清:- 商品全称+规格(如“情有某钟原浆核桃饮料240ml×20瓶/箱”)
- 供应商全称+联系方式(不能只写“刘老板”)
-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备注商品名称,拒绝现金交易)
- 签收记录(送货人、收货人双方签字)
反面案例:本案襄阳山某副食商行的进货单只写“其他食品”,法院直接视为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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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合同要“专款专物”
签订合同时务必注意:- 明确列出侵权风险高的商品(如饮料、服装等易仿冒品类)
- 附商品清单及商标注册证编号(例:“情有某钟”商标证号:第XXXXX号)
- 约定“侵权兜底条款”(如“供应商保证商品不侵权,否则承担全部赔偿”)
致命错误:本案批发商的合同签订于销售之后,且未提“原浆核桃”,等于白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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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侵权通知后“3步止损”
若被品牌方警告侵权,请立即:
① 下架商品(保留下架视频记录)
② 联系供应商索要授权链(从生产厂家到你的完整合同、票据)
③ 书面声明“已停止销售”(微信/邮件发给品牌方)
本案启示:小超市因及时提供进货证据免责,而批发商因无法溯源被罚,损失扩大化源于证据缺失。
一句话总结:法律不保护“马大哈”商家!无论你是超市、批发商还是网店,只要卖货,就必须把“商品从哪来、怎么买的”证据存好。一次疏忽可能让你为别人的侵权买单——毕竟,法院只看证据,不听“我以为”。
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企业应定期自查商品授权文件,建立进销存电子台账。遇到疑似侵权问题,优先通过合法渠道核实来源,避免陷入“卖了假货不知情,赔钱时没处哭”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