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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出事故,挂靠公司要担责 - 钟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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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881民初2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6月24日10时30分许,受害人谢某刚驾驶鄂H6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载黎某平,均未戴安全头盔)由京山市永隆镇新河口村至天门市拖市镇,沿分当线31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6公里+300米天门市拖市镇大桥村五组路段左转弯,与对向聂某驾驶的鄂H3重型仓栅式货车直行至该路段时相碰撞,造成黎某平当场死亡,谢某刚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道路旁水泥板等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聂某、谢某刚负事故同等责任,黎某平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聂某具有驾驶机动车的合法资格,其驾驶的鄂H3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在永安某某名下,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鄂H3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某某荆门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交通事故发生后,聂某垫付费用40000元。谢某刚在医院抢救期间,花去医疗费2167.94元。谢某刚与黎某平系夫妻关系,原告谢某、谢某系谢某刚与黎某平子、女。谢某刚生于1954年5月16日,死亡时70周岁。黎某平生于1957年6月14日,死亡时67周岁。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某某荆门分公司需要赔偿原告70余万元;原告需要退还聂某垫付的4万元;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看到这个案例,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问:"我只是收了点挂靠费,车子又不是我的,为什么要我赔钱?"这就是本案最大的警示——挂靠公司必须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中,很多运输公司为了赚取管理费,允许个体司机把车挂靠在自己名下。看似"躺着收钱"的好生意,背后却隐藏着巨大风险。本案中,聂某虽然是实际车主和驾驶员,但因为车辆挂靠在永安某某名下,法院判决永安某某要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公司赔不够,永安某某还得自己掏腰包!

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呢?我给您支几招:

1. 别当"影子老板",要真管车
很多挂靠公司只收钱不管理,出了事才叫苦。企业必须建立真实有效的管理制度:

2. 保险不是"买够"就行,要"买对"
本案因为买了150万商业险,大大减轻了赔偿压力。但很多企业只买最低限额保险,一旦出大事就惨了:

3. 挂靠合同要"长牙齿"
别用网上随便下载的模板合同!专业合同应该:

4. 小细节决定大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没戴头盔这个细节虽不影响责任划分,但可能影响精神抚慰金数额。企业要教育司机:

特别提醒:原告主张的8000元律师费没被支持,因为法院认为"非必要合理支出"。企业在处理事故时:

记住:挂靠不是"甩手掌柜",而是"责任捆绑"。企业要想安全赚钱,必须把挂靠管理做实做细,别等到法院判决书下来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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