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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逾期主张保证责任致保证人免责-赤壁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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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281民初44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7月17日,赤壁市某械机械厂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赤壁市财政局申请300万元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同日,赤壁市某械机械厂、江某明与赤壁市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江某明自愿对某械机械厂的3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内;同时约定,若某械机械厂未按期还款,需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赤壁市财政局于2017年7月21日向某械机械厂发放了300万元借款。2021年6月15日,赤壁市财政局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赤壁市某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向某械机械厂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因某械机械厂一直未还款,某集集团起诉要求其偿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江某明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1. 赤壁市某械机械厂需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2. 驳回某集集团要求江某明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江某明主张权利);
  3. 驳回律师费等费用主张(因未提供证据)。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保证期间不是“摆设”,逾期主张等于放弃权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低级错误”:忽略了保证期间的“倒计时”

一句话总结:保证期间是“权利休眠期”,债权人不行动=自动放弃担保!企业签借款合同时,宁可多花10分钟写清期限、保存证据,也别等钱收不回时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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