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逾期主张保证责任致保证人免责-赤壁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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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1281民初44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7月17日,赤壁市某械机械厂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赤壁市财政局申请300万元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同日,赤壁市某械机械厂、江某明与赤壁市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江某明自愿对某械机械厂的3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内;同时约定,若某械机械厂未按期还款,需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赤壁市财政局于2017年7月21日向某械机械厂发放了300万元借款。2021年6月15日,赤壁市财政局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赤壁市某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向某械机械厂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因某械机械厂一直未还款,某集集团起诉要求其偿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江某明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 赤壁市某械机械厂需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 驳回某集集团要求江某明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江某明主张权利);
- 驳回律师费等费用主张(因未提供证据)。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保证期间不是“摆设”,逾期主张等于放弃权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低级错误”:忽略了保证期间的“倒计时”。
- 什么是保证期间?
就像食品的“保质期”,保证期间是法律给债权人设定的“权利有效期”。本案中,江某明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内”(即2018年6月30日到期后,到2020年6月30日截止)。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江某明催款或起诉,否则江某明就自动“解套”,不用再为债务兜底。 - 为什么江某明免责了?
赤壁市财政局(原债权人)在2021年5月才第一次起诉,但保证期间早已在2020年6月30日“过期”。法院查证后发现,财政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此前向江某明主张过权利(比如发催款函、签收记录等)。结果:300万债务的“担保人”直接失效,企业只能找某械机械厂一家追债——万一这家厂子没钱,钱就打水漂了! - 企业如何避免踩坑?
- 签合同时盯紧“保证期间”:
- 无论是借钱还是担保,必须在合同里明确写死保证期间的起止日期(比如“自借款到期日起2年”),千万别留模糊空间。
- 作为债权人,保证期间至少设2年(法律默认最短期限),避免像本案一样“卡点失效”。
- 到期前必须“留痕”:
- 保证期间快结束时(比如到期前3个月),务必用书面方式向保证人催款:邮寄《催款通知书》并保留快递单、签收记录;或直接起诉。口头催款?法院不认!
- 重要提醒:债权转让后(如财政局转给某集集团),新债权人要重新确认保证期间,不能直接“继承”原时间!
- 作为保证人也别大意:
- 如果你帮朋友或企业担保,主动记下保证期间截止日。到期后若没人找你,果断拒绝签字或付款——法律会保护你。
- 签合同时盯紧“保证期间”:
一句话总结:保证期间是“权利休眠期”,债权人不行动=自动放弃担保!企业签借款合同时,宁可多花10分钟写清期限、保存证据,也别等钱收不回时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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