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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长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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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121民初566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长丰县双墩镇人民政府将"长丰县双墩镇罗北村整体推进安置点二期工程项目"发包给合肥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79896408.88元。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6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款的80%,工程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

2016年6月27日,合肥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杜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整体分包给杜某实际施工。杜某组织材料采购和施工班组入场施工。工程于2017年12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1月18日经长丰县审计局审核,工程造价为74857221.13元。长丰县双墩镇人民政府已支付合肥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1114360.07元,仅剩5%的质保金3742861.05元未付,且质保期已届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合肥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杜某工程款3742861.05元(质保金)及利息;长丰县双墩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合肥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杜某承担付款责任;驳回杜某关于退还管理费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即使您把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您仍然要付工程款,而且业主也可能被卷进来一起承担责任!

具体来说,虽然杜某与合肥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因为杜某没有施工资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因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法院还是支持了杜某要工程款的请求。同时,长丰县双墩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也需要在没付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杜某负责。

给企业的三大风险警示:

1. 转包分包是"高危动作",不要图省事把工程整体包给个人
很多建筑企业为了省事,把中标工程直接"内部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以为这样就能规避责任。但本案清楚表明:合同无效≠不用付钱!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就能直接找你要钱,甚至能绕过你直接找业主要钱。企业不仅钱要付,还可能面临诉讼、声誉受损等多重损失。

风险防范建议:

2. 质保金不是"免付金牌",质保期满必须及时支付
本案中,合肥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认为质保金是业主没付给自己,所以自己也不用付给杜某。但法院认为:质保期已满,工程没有质量问题,质保金就应该支付。企业不能以"业主没给我钱"为由拖欠实际施工人。

风险防范建议:

3. 业主不再"高枕无忧",欠付工程款可能直接对实际施工人负责
很多企业以为"合同是我签的,钱我付给谁是我的事",但法律规定:如果业主(发包方)没付清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找业主要钱!本案中长丰县双墩镇人民政府虽然只和合肥华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合同关系,但仍需在欠付款范围内对杜某负责。

风险防范建议:

特别提醒:
本案中杜某还要求退还"多收的管理费",但法院认为这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范围。这说明,企业在收取管理费时必须有明确依据,否则可能既拿不到管理费,又要付全额工程款,得不偿失!

工程建设无小事,合同管理是关键。企业一定要摒弃"签完合同就完事"的错误观念,从工程开始到结束全程做好合同管理,才能避免类似本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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