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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意!未按约定开具发票可能影响逾期付款利息主张-长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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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1民初294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能源公司与某长丰房地产公司签订《合肥长丰CF201709项目二期充电桩采购及安装合同》《合肥长丰CF201709项目三期充电桩采购及安装合同》。两份合同约定某长丰房地产公司向某能源公司采购充电桩并由某能源公司负责提供施工、安装、调试。二期合同约定:结算款为合同结算价款的95%,在设备通过验收后28天内支付;保修款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保修期满后支付。三期合同约定类似,但结算款支付期限为45天。两份合同均明确要求:某能源公司须在付款时或更早,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某长丰房地产公司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某能源公司完成全部充电桩设备交付、施工及安装调试等义务并经某长丰房地产公司验收合格。2022年11月14日,双方就二期工程结算确认最终造价248328.53元,但某能源公司直到2023年6月12日才开具二期工程发票。2023年10月25日,双方确认三期工程完成造价125203.86元,某能源公司分4次开具三期工程发票(最后开具日为2023年11月18日)。后某能源公司与案外人某泓房地产公司、某郡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及款项抵扣协议书》,通过抵扣方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抵扣后,二期工程95%货款已付清,三期工程尚欠尾款18780.59元未支付。另查明,某长丰房地产公司系某南京房地产公司全资子公司,且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其财务独立核算。

法院判决:某长丰房地产公司支付某能源公司货款18780.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583.13元,共计26363.72元;驳回某能源公司要求某南京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发票开具有时比供货更重要!

这个案子表面是"要货款",实际却因一张发票晚开损失了大笔利息!某能源公司明明完成了全部供货安装,却因未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开票,导致逾期利息的计算起点大幅延后——二期工程2022年11月就结算完毕,但因发票2023年6月才开,利息只能从开票日算起;剩余18780元因未提交付款申请,连利息都没要到。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先开票后付款"条款是把双刃剑
    合同中"供方须在付款时或更早开具发票,否则需方有权延期付款"的约定,在纠纷中直接成为被告的"免死金牌"。很多企业以为"货都送了,钱就该付",却忽略了合同约定的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明确将开票作为付款前提,企业晚开一天票,就可能损失一天的利息甚至本金主张权。

  2. 抵扣≠自动清账,程序漏洞会埋雷
    某能源公司通过购房抵扣解决了大部分欠款,却因未按合同要求提交正式"付款申请资料",导致剩余18780元无法主张逾期利息。企业常用"以房抵债""三方抹账"等灵活方式解决欠款,但必须同步完成合同约定的书面手续,否则在法律上仍视为"未主张权利"。

  3. 母子公司财产独立需"铁证"
    某能源公司试图让母公司某南京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因已有判决确认子公司财务独立(独立建账、凭证完整),且某能源公司未提供新证据,法院直接驳回请求。若企业想隔离母子公司风险,必须日常做好财务隔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避免资金混用,而非等到打官司才补材料。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签合同时:避免"必须先开票才能付款"的绝对化条款,可改为"供方应在付款前开具发票,但开票不影响需方按时付款义务"。
履行合同时:建立"开票-催款"双提醒机制,比如发票开具后3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保留送达证据。
处理欠款时:即使通过抵扣、抹账解决,也要按合同要求补签《付款确认书》等书面文件,堵住程序漏洞。

本案中,某能源公司若能在结算后立即开票,并规范提交付款申请,本可多拿近万元利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企业,每一个合同细节都可能成为胜负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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