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以合同“仅为开票”逃避付款责任-长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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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终825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长某经营者李某与庆某经营部经营者王某系夫妻,常年经营建材生意。浙江某全有限公司承建了合肥双凤工业区某小区景观工程。2018年7月31日,吴某向浙江某全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自称是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承诺工程中的材料欠款由他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同日,吴某在《项目部成员职责及签字权限》文件上签字确认其项目负责人身份。2018年12月起,吴某开始向长某、庆某经营部采购黄沙、石子、水泥等建材。2019年1月至7月,双方共7次结算,材料款总计130万余元,每次结算单均有送料人李某签名、收料人潘某或倪某签名,并加盖“浙江某全有限公司合肥某地块项目部资料专用章”。2019年5月20日,浙江某全有限公司与长某补签了《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每月结清货款,长某需开具发票,浙江某全有限公司按发票金额付款,合同盖有浙江某全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长某公章,并注明吴某为项目负责人。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吴某和浙江某全有限公司共支付货款70.5万元,但尚欠59.8万余元未付。期间,长某和庆某经营部向浙江某全有限公司开具了8张增值税发票,总金额130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浙江某全有限公司向长某和庆某经营部支付剩余货款59.8万余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核心观点:企业不能拿“合同仅为开票”当挡箭牌,项目部乱盖章也可能要你买单!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浙江某全有限公司以为签个合同“只为开发票”,事后就能赖掉货款,结果法院坚决不认账。为啥?因为企业一旦签了合同、付了款、收了发票,就等于向供应商表明“我是真买家”。就算项目部用的是“资料专用章”(本该只用于内部文件),供应商也有理由相信这是公司行为。更麻烦的是,企业自己付过款、开过票,却转头说“这不关我事”,法院觉得这太不诚信了——今天你为开票签合同,明天就能为逃债撒谎,市场秩序还怎么维护?
对企业敲响的警钟:3个常见风险点,99%的企业都可能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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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合同”真风险:开票专用合同=付款责任
很多企业为方便财务做账,会签些“名义合同”,声称“只用于开发票”。但法院明确说了:合同一旦签了,就是白纸黑字的承诺!浙江某全有限公司主张合同“只为开票”,但法院认为,企业明知签合同的后果(比如要付款),就不能事后耍赖。风险提示: 签合同前务必确认是真实交易。如果只是帮别人走流程,必须在合同里写清“本合同仅用于XX目的,不产生实际权利义务”,否则法院很可能认定你是真买家。 -
项目部印章失控:资料章盖在结算单上=公司要认账
案子里,项目部用“资料专用章”盖在材料结算单上(这章本该只用于技术文件),法院却判公司要付钱。为啥?因为供应商看到项目部用章、公司付过款、发票也开给公司,自然相信这是公司行为。风险提示:- 严格管理项目部印章!在章子上刻明“仅限内部资料使用,不得用于合同结算”;
- 每次用章必须登记审批,避免员工私自盖章;
- 定期检查项目部的结算单,发现异常章子立即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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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权限模糊:员工乱签字,公司背黑锅
吴某作为项目负责人,私下采购建材,员工潘某、倪某随意在结算单上签字,公司以为“有承诺书就能甩锅”。但法院指出:吴某的承诺书只约束他和公司,不能对抗不知情的供应商!风险提示:- 对外公示项目负责人权限(比如在工地贴告示:“吴某仅负责施工,无权采购材料”);
- 要求所有采购必须经公司书面确认,避免员工“自作主张”;
- 付款前核对送货单、结算单原件,别光看发票就打款。
总结:诚信经营是底线,管理漏洞是祸根!
企业总以为“签个名、盖个章”小事一桩,但法律眼里,每个动作都可能变成付款凭证。与其事后打官司输钱又丢人,不如提前堵住漏洞:规范合同用途、管死项目部印章、明确员工权限。记住,供应商信任的是“公司”不是“个人”,公司想推责?法院第一个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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